罪犯马某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原住宁德市蕉城区。现在宁德监狱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8480元上缴国库。罪犯马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闽宁监减(2016)962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马某某予以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现缴纳罚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表、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3、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4、缴纳罚金的凭据。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已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小杏
代理审判员崔龙生
代理审判员韦晓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叶成圆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 杨某某、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 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 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