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贿399万,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减轻处罚

2016-09-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一审认定,李某在担任某职务期间,分5次收取他人399多万的行贿款,被判处十四年半有期徒刑。但李某认为一审认定的均不是事实,其在侦查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
一、律师介入
李某在一审宣判时,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在二审程序启动后,家属将二审获得改判的希望都寄托在二审辩护律师身上,所以在为李某委托辩护律师时,家属十分慎重。家属先后咨询了几家律师事务所,其中也包括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咨询智豪律师后,家属并没有立即委托智豪律师,但经过家属的再三比较,最终选择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家属告诉智豪律师,其选择智豪律师的主要理由有两个:1、智豪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比较专业,想到了很多新观点。2、智豪律师不做虚假承诺,对家属坦言相待。
二、律师会见
智豪律师在结案次日赶往四川某市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并于下午赶往赶往其被关押的看守所进行会见,会见前,智豪律师对李某所写的上诉状和其一审判决进行了仔细研究,在会见时,智豪首先向李某了解了不服一审判决的哪些部分,智豪律师在运用专业的刑法知识和经验技巧,初步作出刑事法律分析后,取得了李某的信任。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接受案件后,智豪律师将本案作为重点讨论对象,主要讨论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讨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讨论每笔犯罪事实做无罪辩护的理由,讨论即便构成犯罪,犯罪金额是否应当扣减问题。
四、辩护意见
1.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证据与证据之间无法印证,得不出唯一、排他的结论,主要从证据线索来源,证据之间存在具体什么矛盾,李某是否有某方面的职权,是否为他人牟利,关键性证人缺失等方面论证证据不足。
2.关于是否收干股问题,属于有罪推定,现证明上诉人有实际出资。从证据优势的角度分析出资的证据明显优于未实际出资的证据。
    3.亲戚之间的送礼,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五、辩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将亲戚之间的送礼部分予以了扣除,最终撤销原判,判决结果由原来的十四年半减为十年零三个月。减少了四年三个月的刑期,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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