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女,1959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曾任某市房管局助理调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起诉意见书提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其时任某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的丈夫能为该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谋取利益的情况下,仍于2011年、2013年分两次收受赵某送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并将此事实告知其夫。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上述行为涉嫌受贿罪,与其夫二人系共同犯罪,李某系从犯。
辩护策略:
李某家属在李某被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第一时间委托智豪刑辩律师团队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的次日,智豪律师即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前往李某被制定监视居住的地点,向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并提交了书面会见申请。
在取得会见许可后,智豪律师即刻前往检察院查阅了全案资料,并依法会见了当事人,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有关案件情况并向其传达了家属及智豪律师对其目前生活状况的关心。在完成会见后,代理本案的智豪律师协同全所律师组织对本案的研究讨论,及时完成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专业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检察院对李某取保候审。智豪律师提出,李某涉嫌贪利型犯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同时其一贯表现良好,本次涉嫌犯罪系初犯,且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故主观恶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串供、毁灭证据等妨害侦查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规定。此外,智豪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十余年内李某身患多种疾病的病例材料、诊断报告等,以李某的客观健康问题为依据为成功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辩护结果:
在智豪律师团队的坚持努力下,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后于2015年11月20日将李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女,1959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曾任某市房管局助理调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起诉意见书提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其时任某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的丈夫能为该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谋取利益的情况下,仍于2011年、2013年分两次收受赵某送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并将此事实告知其夫。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上述行为涉嫌受贿罪,与其夫二人系共同犯罪,李某系从犯。
辩护策略:
李某家属在李某被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第一时间委托智豪刑辩律师团队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的次日,智豪律师即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前往李某被制定监视居住的地点,向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并提交了书面会见申请。
在取得会见许可后,智豪律师即刻前往检察院查阅了全案资料,并依法会见了当事人,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有关案件情况并向其传达了家属及智豪律师对其目前生活状况的关心。在完成会见后,代理本案的智豪律师协同全所律师组织对本案的研究讨论,及时完成并向检察院提交了专业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检察院对李某取保候审。智豪律师提出,李某涉嫌贪利型犯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同时其一贯表现良好,本次涉嫌犯罪系初犯,且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故主观恶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串供、毁灭证据等妨害侦查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规定。此外,智豪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十余年内李某身患多种疾病的病例材料、诊断报告等,以李某的客观健康问题为依据为成功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辩护结果:
在智豪律师团队的坚持努力下,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后于2015年11月20日将李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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