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诈骗千余万 智豪律师强辩获缓刑

2017-02-1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秦某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拘,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满某、邓某以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名义搭建辕**农产品现货交易平台,以虚假现货电子交易的名义骗取客户亏损资金及手续费。两被告招聘同案被告吴某、秦某某、敖某、张某为操盘手,负责使用虚拟账户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买卖,控制行情并与客户资金对冲,造成客户亏损。此期间,辕**平台共诈骗330人共计1300万余元。
二、接受委托
被告人秦某某刑拘期满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以为没什么事了。哪知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告知其涉嫌诈骗罪一案拟于最近开庭。这一通知犹如晴天霹雳般让被告人处于惊慌失措状态。但是,事情必须要面对,找个靠谱的律师是当务之急。通过朋友介绍,被告人秦某某一家专程从合川赶到专做刑案,在业界口碑极佳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听取秦某某介绍的案情后,智豪资深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已承办的类似案例,对其进行了认真专业的分析并提出了办理思路。智豪律师专业的办案能力打动了秦某某,当场决定正式委托智豪律师团队代理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工作。
三、特色办案
团队讨论:由于在开庭前接受委托,留给智豪律师的时间很紧。尽快熟悉了解案情是当务之急。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法院阅卷,因本案涉及的被告多达16名,面对几十本案卷承办律师花了两天时间才复制完毕。拿到案卷材料后,承办律师马上制定了阅卷计划,通过连续一周的加班加点,形成了阅卷笔录。经梳理后,承办律师认为处于大学实习阶段的秦某某被招聘进公司后,每天的工作均是在电脑上按领导的安排按部就班的操作,她本身并没有任何金融证券方面的知识,不懂得什么现货电子交易,更不懂得交易图中阴阳线的真实含义,认定诈骗存疑?为了对本案的定性进行更加深入的研判,承办律师将案件提交到具有智豪特色的团队会议上讨论,寻求“专家会诊”。本案引起了参会律师的极大兴趣,大家畅所欲言,分别从自己承办的案例中提供正、反向的观点、意见,又从本案现有的证据与事实之间进行不同的正、反向论证后,形成认定秦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确存在证据的不足,建议进行无罪辩护的团队意见。
四、辩护方案
    在团队讨论形成辩护方案后,承办律师又通过反复阅卷后形成了如下的具体无罪的辩护意见:
1、认定秦某某为公司操盘手的事实不清。“操盘手”是按照自己的思维和计划,控制和支配、操纵某一行动或事件的人。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满某、邓某、吴某的供述以及庭审查清的事实,被告人秦某某每一天的工作都是严格按照领导提供的价格趋势,机械的输入数字进行下单来绘制K线图,以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若未能按照领导的指示进行下单操作,还要被扣罚工资。被告人秦某某在工作中对K线图的走势完全没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其工作内容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其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操盘手”,而仅仅只是一名“下单员或者录单员”。
2、秦某某是通过招聘进入辕**公司,入职之时和入职之后,公司领导都没有告诉包括秦某某在内的几名录单员她们每天通过在软件系统下单绘制K线图的真实目的,也没有告诉她们辕**公司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和方法是通过让代理商指导客户按照K线图相反的方向下单,从而造成客户亏损,以此来骗取客户的资金。秦某某等录单员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其工作内容的真实含义,直到案发,她都不知道公司领导在利用她们的行为实施诈骗。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秦某某与公司领导满某、邓某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犯罪的主观意思联络。
3、秦某某等录单员只是在为公司领导满某、邓某打工,每月领取固定的劳动报酬。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秦某某实施过套取客户资金并获取任何利益的行为。秦某某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4、虽然秦某某等录单员知道其按领导要求在软件系统上输入数字绘制K线图的行为有问题,或者说其可能知道这个K线图存在虚假。但她们虚构事实的行为不是自己的本意,而是受到公司领导的指使安排,她们只知道其在软件中录入数字绘制K线是其每天的工作内容,其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虚构事实绘制K线图。
五、案件结果
庭审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通过多方面阐述秦某某从主客观方面均不构成指控的诈骗罪。最终法院认定秦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委托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据理力争的态度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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