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委托智豪辩护 成功改变罪名从轻改判刑期(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7-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赵某某系国有公司销售部门大区总监,因在销售经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款构成受贿罪,应当按照刑法383条等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智豪介入
赵某某的家属也系案发同一单位员工,当赵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先后委托了两名律师为赵某某提供辩护,在一审判决后,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进而来到了智豪律所咨询。智豪张主任指派本所职务犯罪方面的资深律师接待,根据赵某某家属讲解的案情,律师提出本案根据原审判决,在基本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唯有考虑涉案罪名能否成功变,才能考虑本案能否改判的问题。随后,智豪律师从单位性质,被告人的具体职责权限进行了了解,认为本案存在改变罪名的可能性。
在咨询律师专业,经验的讲解、解答下,赵某某家属毅然决定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律师工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律所的办案标准化规范,立即前往羁押赵某某的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了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并针对性的进行了了解,经研究,律师形成上诉状,再次会见被告人确定上诉理由和请求后,及时提交了上诉状。
根据团队讨论案件形成的思路和方案,承办律师着手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着实有效的收集到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证据,形成证据清单提交二审法院,庭审前,律师并积极与主审法官、二审检查人员交换了意见。
庭审中,检方和辩护人对被告人主题身份发生极大争议,律师通过案件证据,并依据律师收集的证据,至情至理的阐述了被告人为什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庭审后并详细提交了书面辩护词。
 
案件结果:
本案二审宣判时,法院接受律师观点,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判赵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从轻改判刑期。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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