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大型国有上市公司重庆公司经理,因在公司作为业主方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近6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现金近60万元构成受贿罪,按照刑法383条等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智豪介入
王某的家属在案件一审阶段,先后委托了三名律师为王某提供辩护,在一审判决后,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来到了智豪律所咨询。
智豪张主任指派本所职务犯罪方面的资深律师接待,根据王某家属讲解的案情,律师提出本案根据原审判决,在基本事实成立的情况下,罪名没有变化的可能,唯有考虑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等待两高最新解释,以法律发生变化的角度争取从轻改判,同时,在二审期间,如果能具备,成就新的有利量刑情节,本案二审也可从轻改判。
在咨询律师专业,经验的讲解、解答下,王某家属认为律师的解答符合实际情况,且真诚实在,遂决定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律师工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律所的办案标准化规范,立即前往羁押王某的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了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并针对性的进行了了解,经会见后研究,律师形成上诉状,再次会见被告人确定上诉理由和请求后,及时提交了上诉状。
根据团队讨论案件形成的思路和方案,承办律师着手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收集到新的量刑证据,被告人在羁押中也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备新量刑情节,并请求法庭出示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出庭检查人员对此无异议,同时,律师从新司法解释阐述了本案二审应当判决的刑期建议。庭审后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词。
案件结果:
本案二审宣判时,法院接受律师观点,认定被告人王某成立立功情节,并鉴于法律的修改,从原审七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系大型国有上市公司重庆公司经理,因在公司作为业主方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近6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现金近60万元构成受贿罪,按照刑法383条等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智豪介入
王某的家属在案件一审阶段,先后委托了三名律师为王某提供辩护,在一审判决后,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来到了智豪律所咨询。
智豪张主任指派本所职务犯罪方面的资深律师接待,根据王某家属讲解的案情,律师提出本案根据原审判决,在基本事实成立的情况下,罪名没有变化的可能,唯有考虑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等待两高最新解释,以法律发生变化的角度争取从轻改判,同时,在二审期间,如果能具备,成就新的有利量刑情节,本案二审也可从轻改判。
在咨询律师专业,经验的讲解、解答下,王某家属认为律师的解答符合实际情况,且真诚实在,遂决定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律师工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律所的办案标准化规范,立即前往羁押王某的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了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并针对性的进行了了解,经会见后研究,律师形成上诉状,再次会见被告人确定上诉理由和请求后,及时提交了上诉状。
根据团队讨论案件形成的思路和方案,承办律师着手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收集到新的量刑证据,被告人在羁押中也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备新量刑情节,并请求法庭出示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出庭检查人员对此无异议,同时,律师从新司法解释阐述了本案二审应当判决的刑期建议。庭审后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词。
案件结果:
本案二审宣判时,法院接受律师观点,认定被告人王某成立立功情节,并鉴于法律的修改,从原审七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 关于借款型受贿案的无罪辩护要点
- · 国有银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二审改判无罪
- · 刘某涉嫌行贿4000余万元 智豪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