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樊某,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山西省霍州市务农,2015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涪陵公安局刑事拘留,接受委托时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樊某供述:2015年3月,通过qq认识卖玩具枪支的朋友,他们发图片并教会玩具枪支组装方法。这时,有重庆qq朋友问仿秃鹰枪支的货源。为此,联系卖玩具枪支的朋友,商谈号价格及送货方式,然后与重庆qq朋友确定仿秃鹰枪支价格、支付方式、送货地址等。上、下家交易通过支付宝完成,由上家直接发货到下家,本人没有收过货。这种交易方式完成共计18支仿秃鹰枪支。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樊某非法买卖枪支5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樊某本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所专门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其律师团队帮助当事人免于较重的刑事处罚,受到合理的相对较轻的处罚。遂告诉其远在山西的家属来到律所请求法律帮助,通过现场考察决定委托由我所指派的一名资深律师担任樊某非法买卖枪支一案的辩护人。
(二)律师会见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辩护工作。首先,主办律师迅速介入本案,当日会见了樊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向樊某进行告知与讲解,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接下来的时间,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及时了解到樊某存在举报他人犯罪事实,属于法定立功减轻、从轻情节,主办律师通过和办案单位沟通核实了樊某立功情节。此后,主办律师数次会见当事人,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
(三)具体辩护方案
在讨论会上,主办律师介绍了樊某基本案情,同时还介绍了樊某家庭情况,在经过本所众多律师多番讨论后,大家各抒己见、取长补短,最后,在集合本所众律师的智慧下,作出了以下辩护方案:
1、樊某在本案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应以实际查获并鉴定为枪支以及证据确实充分的数量为准。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樊某在本案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为18支。该18支枪支的购买者、去向及对应的鉴定意见及鉴定结果,证明只有4支。辩护人特别说明,一个完整的买卖行为,需有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并基于合意双方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有qq聊天记录、打款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以及快递信息可以证明樊华平与相关买家买卖5支枪支的行为。但是,qq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买卖的合意;打款记录及支付宝记录只能证明相关买家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快递信息无法充分证明樊华平履行了交货的义务。加之,因部分涉案枪支未被查获,无法作相关的枪支鉴定。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樊华平向买家实际交付了枪支或枪支零部件,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未完成交付或交付了其他并非枪支零部件的物品)。因此,辩护人认为,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中樊华平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的认定应以实际查获并鉴定为枪支的数量为准,即枪支数量为4支。
2、樊某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应属重大立功。
根据案卷材料中的《办案说明》,樊某检举了四川省一网络销售铅弹团伙,经公安机关侦查,将该团伙抓获,并查获铅弹近16万发,制造铅弹设备3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非法买卖气枪铅弹500发以上,量刑期限为3-10年;数量五倍以上的,即非法买卖气枪铅弹2500发以上的,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樊某检举的团伙涉嫌非法买卖铅弹近16万发,根据《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的铅弹数量推算,该团伙成员完全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详见提交的江西省鹰潭市终极人民法院审判案例)。因此,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樊华平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重大立功。
三、樊某家庭情况特殊。
樊某的妻子李亚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急需家人看管与照顾。加之,有一3岁幼儿,樊某为唯一抚养人。如今樊某被羁押,无人照顾李亚某和幼儿的生活起居,目前情况堪忧。
四、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辩护人认为,樊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4支,获利少,且有重大立功,结合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充分考虑其特殊的家庭背景,建议合议庭在对樊某量刑时,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秉承人性化办案的原则,对被告人樊某减轻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开庭后,其家属告诉主办律师其妻子再次发病,主办律师建议其向村委会反映,以村委会名义向主办法官邮寄《关于樊某妻子发病的紧急报告》。最后,本案法官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过反复斟酌,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绝大部分意见,对樊某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其犯非法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成功轻判。
樊某,男,30岁,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山西省霍州市务农,2015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涪陵公安局刑事拘留,接受委托时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樊某供述:2015年3月,通过qq认识卖玩具枪支的朋友,他们发图片并教会玩具枪支组装方法。这时,有重庆qq朋友问仿秃鹰枪支的货源。为此,联系卖玩具枪支的朋友,商谈号价格及送货方式,然后与重庆qq朋友确定仿秃鹰枪支价格、支付方式、送货地址等。上、下家交易通过支付宝完成,由上家直接发货到下家,本人没有收过货。这种交易方式完成共计18支仿秃鹰枪支。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樊某非法买卖枪支5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樊某本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所专门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其律师团队帮助当事人免于较重的刑事处罚,受到合理的相对较轻的处罚。遂告诉其远在山西的家属来到律所请求法律帮助,通过现场考察决定委托由我所指派的一名资深律师担任樊某非法买卖枪支一案的辩护人。
(二)律师会见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辩护工作。首先,主办律师迅速介入本案,当日会见了樊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向樊某进行告知与讲解,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接下来的时间,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及时了解到樊某存在举报他人犯罪事实,属于法定立功减轻、从轻情节,主办律师通过和办案单位沟通核实了樊某立功情节。此后,主办律师数次会见当事人,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
(三)具体辩护方案
在讨论会上,主办律师介绍了樊某基本案情,同时还介绍了樊某家庭情况,在经过本所众多律师多番讨论后,大家各抒己见、取长补短,最后,在集合本所众律师的智慧下,作出了以下辩护方案:
1、樊某在本案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应以实际查获并鉴定为枪支以及证据确实充分的数量为准。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樊某在本案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为18支。该18支枪支的购买者、去向及对应的鉴定意见及鉴定结果,证明只有4支。辩护人特别说明,一个完整的买卖行为,需有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并基于合意双方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有qq聊天记录、打款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以及快递信息可以证明樊华平与相关买家买卖5支枪支的行为。但是,qq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买卖的合意;打款记录及支付宝记录只能证明相关买家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快递信息无法充分证明樊华平履行了交货的义务。加之,因部分涉案枪支未被查获,无法作相关的枪支鉴定。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樊华平向买家实际交付了枪支或枪支零部件,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如未完成交付或交付了其他并非枪支零部件的物品)。因此,辩护人认为,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中樊华平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的认定应以实际查获并鉴定为枪支的数量为准,即枪支数量为4支。
2、樊某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应属重大立功。
根据案卷材料中的《办案说明》,樊某检举了四川省一网络销售铅弹团伙,经公安机关侦查,将该团伙抓获,并查获铅弹近16万发,制造铅弹设备3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非法买卖气枪铅弹500发以上,量刑期限为3-10年;数量五倍以上的,即非法买卖气枪铅弹2500发以上的,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樊某检举的团伙涉嫌非法买卖铅弹近16万发,根据《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的铅弹数量推算,该团伙成员完全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详见提交的江西省鹰潭市终极人民法院审判案例)。因此,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樊华平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重大立功。
三、樊某家庭情况特殊。
樊某的妻子李亚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急需家人看管与照顾。加之,有一3岁幼儿,樊某为唯一抚养人。如今樊某被羁押,无人照顾李亚某和幼儿的生活起居,目前情况堪忧。
四、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辩护人认为,樊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4支,获利少,且有重大立功,结合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充分考虑其特殊的家庭背景,建议合议庭在对樊某量刑时,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秉承人性化办案的原则,对被告人樊某减轻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开庭后,其家属告诉主办律师其妻子再次发病,主办律师建议其向村委会反映,以村委会名义向主办法官邮寄《关于樊某妻子发病的紧急报告》。最后,本案法官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过反复斟酌,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绝大部分意见,对樊某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其犯非法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成功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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