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男,生于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被取保候审。
早在2015年3月27日张某就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一直未移送起诉,2016年4月张某的刑罚就已执行完毕,检察院将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漏罪起诉,要与前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张某在刑满释放后虽自动投案,坦白案情,但由于本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很难认定为自首。
二、接受委托
2016年6月,其本人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专做刑案的专业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众多优秀案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因此亲自上门咨询并当即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三、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将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数次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在数次讨论中,智豪律师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列出了不同的案例,道出了不同想法,说出了不同的辩护方案。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佳辩护方案。总观点为张某虽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能够从轻处罚。
四、律师辩护
智豪承办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后,经过智豪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第一,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根据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2016年5月20日,张某来大溪沟派出所投案自首”,在张某当天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提到自己是来自首的。可见本案中张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系自动投案。公安机关在2015年3月立案后并没有对立即进行讯问和侦查,所以本案中对张某是否构成自首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评价。其次,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
第二,张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首先从枪支的种类来看为气体枪支,杀伤力较火药动力的枪支更小,且具张某供述,气体枪支的发射动力为“气体”,民间适用的“气体”与鉴定适用的“国标气体”相比动力较弱,基本不具有杀伤力,况且张某表示并没有购买气体。其次从持有枪支的数量来看,该罪对气体枪支的追究刑责为2支起,张某有3支,刚刚超过追刑标准。最后从个人主观意图来看,张某持有枪支仅为个人爱好,其为军迷,对军事方面物品具有一定的痴迷程度,其持有枪支的本意为玩赏和装饰,并没有将枪支用于打猎、伤人等违法意图和行为。
第三,张某刑满释放后已有正当工作,已融入社会,建议法庭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张某家人对其能够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相当欣慰,其本人更是对未来生活充满信心和希望。
五、案件结果
经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虽法庭未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但鉴于张某持有枪支系出于个人爱好,没有证据证明其用于非法活动,所持枪支的杀伤力相对较小,且其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对张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只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张某仍然可以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并没有被影响正常生活。判决宣布后,张某及其家属赞赏了智豪的团队精神与专业实力,感谢智豪律师为其所作的努力。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据以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男,生于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被取保候审。
早在2015年3月27日张某就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一直未移送起诉,2016年4月张某的刑罚就已执行完毕,检察院将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漏罪起诉,要与前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张某在刑满释放后虽自动投案,坦白案情,但由于本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很难认定为自首。
二、接受委托
2016年6月,其本人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专做刑案的专业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众多优秀案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因此亲自上门咨询并当即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三、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将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数次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在数次讨论中,智豪律师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列出了不同的案例,道出了不同想法,说出了不同的辩护方案。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佳辩护方案。总观点为张某虽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能够从轻处罚。
四、律师辩护
智豪承办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后,经过智豪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第一,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根据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2016年5月20日,张某来大溪沟派出所投案自首”,在张某当天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提到自己是来自首的。可见本案中张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系自动投案。公安机关在2015年3月立案后并没有对立即进行讯问和侦查,所以本案中对张某是否构成自首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评价。其次,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
第二,张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首先从枪支的种类来看为气体枪支,杀伤力较火药动力的枪支更小,且具张某供述,气体枪支的发射动力为“气体”,民间适用的“气体”与鉴定适用的“国标气体”相比动力较弱,基本不具有杀伤力,况且张某表示并没有购买气体。其次从持有枪支的数量来看,该罪对气体枪支的追究刑责为2支起,张某有3支,刚刚超过追刑标准。最后从个人主观意图来看,张某持有枪支仅为个人爱好,其为军迷,对军事方面物品具有一定的痴迷程度,其持有枪支的本意为玩赏和装饰,并没有将枪支用于打猎、伤人等违法意图和行为。
第三,张某刑满释放后已有正当工作,已融入社会,建议法庭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张某家人对其能够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相当欣慰,其本人更是对未来生活充满信心和希望。
五、案件结果
经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虽法庭未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但鉴于张某持有枪支系出于个人爱好,没有证据证明其用于非法活动,所持枪支的杀伤力相对较小,且其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对张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只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张某仍然可以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并没有被影响正常生活。判决宣布后,张某及其家属赞赏了智豪的团队精神与专业实力,感谢智豪律师为其所作的努力。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据以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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