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盗窃罪,律师辩护获轻判

2016-05-0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李某一案在法院宣告缓刑本案之所以得到好的效果,正是得益于辩护律师全面、有效的辩护。
首先,被告人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在卷的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的询问时间是2015年4月24日,立案时间是次日即4月25日。即在对被告人立案前,被告人已经全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军事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也能证实,早在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即向军事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全部陈述了事实经过。这都能证明被告人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关于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公诉书中也认定了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前述规定。
其次,依照律所制定的规范化办案程序进行
1、刑事团队服务承诺。接受委托后即刻开展办案工作,定期联系检察院、法院掌握案件进展情况、诉讼环节,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
2、刑辩团队独特证据制度。辩护律师依法收集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奖章等参考材料,并予以规范提交。
3、由于本所刑事团队案件必须集团讨论,辩护律师草拟出该案基本案情及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打印成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本案讨论的成员,集体认真地讨论了三次,共同确定案件整体思路和策略,拟定辩护提纲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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