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女,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5月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起诉书指控陈,王某于2011年进入某公司,后担任该公司销售主管,在担任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人感谢费人民币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流程:
(一)接受委托
王某被刑拘后,家属十分焦急,遂四处打听求助,后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刑辩律师师事务所,且成功代理了赵红霞不雅视频案、刘汉、刘维等特大涉黑系列案、云南李昌奎死刑复核案等众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遂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在听取家属对案情的陈述后,对案件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简要介绍了智豪所的办案流程,家属在了解以上信息后,更加相信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所律师为王某辩护。所里指派资深律师承办此案。
(二)专业化办案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按照智豪所“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开展案件的办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当即去看守所会见了王某,询问了事情经过及案件相关信息。根据王某的陈述,承办律师认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将自首的有关规定告知王某。在可以查阅卷宗材料后,立即去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经深入研究分析,承办律师认为王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努力为其争取取保候审。
(三)团队讨论
为充分发挥律师个人业务水平和团队智慧,整合律师专业素质和社会资源,确保承办律师的代理和辩护思路、方案、策略均体现团队运作精神,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智豪律师事务所秉承“以团队智慧服务于当事人”的宗旨,每个案件均需提交团队大讨论。承办律师数次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王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及后续的司法解释对王某案件的影响等等,智豪刑辩团队仔细研究本案,认为在具体数额标准还未正式出台前,应努力为王某争取取保候审。
(四)人性化服务
智豪律师事务所坚持人性化服务,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本案承办律师先后数次去看守所会见王某,与其沟通交流,了解案情,及时告知其案情进展,转达家人的担心和牵挂,并希望其好好表现,律师在尽全力帮助她。同时,承办律师主动和其家人联系,告知家人王某的情况和案件进程。
审判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春节前夕,检察机关将此案移送到法院,承办法官告知辩护律师将在春节后才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阐明本案王某的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本案的影响等等,并整理成书面申请交予法院,希望法院能对王某取保候审,让王某在春节能与家人团聚。
2月初,律师接到法院通知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得知此消息,律师立即联系家属并陪同去办理手续。王某及家属非常开心,十分感激律师的专业和敬业,称没有律师的付出,就没有现在的家人团聚,总算能安安心心过个年了。
智豪律师一直秉承当事人为重的理念,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百分百的努力,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女,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5月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起诉书指控陈,王某于2011年进入某公司,后担任该公司销售主管,在担任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人感谢费人民币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流程:
(一)接受委托
王某被刑拘后,家属十分焦急,遂四处打听求助,后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刑辩律师师事务所,且成功代理了赵红霞不雅视频案、刘汉、刘维等特大涉黑系列案、云南李昌奎死刑复核案等众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遂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在听取家属对案情的陈述后,对案件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简要介绍了智豪所的办案流程,家属在了解以上信息后,更加相信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所律师为王某辩护。所里指派资深律师承办此案。
(二)专业化办案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按照智豪所“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开展案件的办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当即去看守所会见了王某,询问了事情经过及案件相关信息。根据王某的陈述,承办律师认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将自首的有关规定告知王某。在可以查阅卷宗材料后,立即去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经深入研究分析,承办律师认为王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努力为其争取取保候审。
(三)团队讨论
为充分发挥律师个人业务水平和团队智慧,整合律师专业素质和社会资源,确保承办律师的代理和辩护思路、方案、策略均体现团队运作精神,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智豪律师事务所秉承“以团队智慧服务于当事人”的宗旨,每个案件均需提交团队大讨论。承办律师数次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王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及后续的司法解释对王某案件的影响等等,智豪刑辩团队仔细研究本案,认为在具体数额标准还未正式出台前,应努力为王某争取取保候审。
(四)人性化服务
智豪律师事务所坚持人性化服务,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本案承办律师先后数次去看守所会见王某,与其沟通交流,了解案情,及时告知其案情进展,转达家人的担心和牵挂,并希望其好好表现,律师在尽全力帮助她。同时,承办律师主动和其家人联系,告知家人王某的情况和案件进程。
审判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春节前夕,检察机关将此案移送到法院,承办法官告知辩护律师将在春节后才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阐明本案王某的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本案的影响等等,并整理成书面申请交予法院,希望法院能对王某取保候审,让王某在春节能与家人团聚。
2月初,律师接到法院通知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得知此消息,律师立即联系家属并陪同去办理手续。王某及家属非常开心,十分感激律师的专业和敬业,称没有律师的付出,就没有现在的家人团聚,总算能安安心心过个年了。
智豪律师一直秉承当事人为重的理念,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百分百的努力,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家人涉嫌洗钱罪被指定监视居住,但不允许律师会见,刑事律师必须据理力争!
- · 行贿不一定构成犯罪?看我们如何辩护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立功辩护思路 重庆律师张智勇案例
- · 国有银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二审改判无罪
- · 刘某涉嫌行贿4000余万元 智豪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