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男,1970年出生于重庆市某区,汉族,小学文化,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10月11日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案件情况:
2011年1月,庞某以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拟通过出让公司股权的形式转让该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某区115亩商住用地的使用权为由,庞某在明知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系虚假转让项目的情况下,出示虚假的《授权委托书》等手段,虚构家园公司已获得某某公司及其母公司授权处理股权转让、家园公司即将取得某某公司全部股权并进行转让的事骗取薛某、丘某天浩公司定金1500万元。庞某随即将上述1500万元全部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还贷和借出,其中300余万元用于支付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期股权转让款及家园公司日常开支。
2011年4月29日,庞某等与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某等签订《公司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李某等人以2400万元的价格将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分阶段转让给庞某。随后,庞某用骗取的天浩公司的资金向李某等人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取得股权过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庞某。同年8月18日,因庞某等未按约定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李某等人将庞某起诉至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1日,该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期间,天浩公司在无法受让某某公司股权,要求庞某双倍赔偿违约损失未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9月向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报案。
同年11月10日,庞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庞某为逃避刑事处罚,在明知其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身份权与法定代理权存在法律上的重大瑕疵,无权处置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情况下,与天浩公司、薛某等人恶意串通,以家园公司、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天浩公司达成协议,通过重庆市某中院裁定的方式将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先后抵押、抵偿给天浩公司。2013年5月,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悉上述情况后向重庆市公安局报案。
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了庞某。庞某自己认为不属于诈骗,因为前一个项目是一位陈姓的老年人带来的,委托书也是他弄来的。他自己一直认为这个项目存在,并且他与该公司高层还有过接触,证实确实存在转让的可能。后面一个案子,自己是被李某等人欺骗,因为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发现该公司唯一项目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且还欠建设方工程款,这两样费用加起来就高达两千多万。这是不付款的原因。之所以后来同意将贵州某公司的酒店抵偿,自己也是被逼的,自己明确告诉天浩公司该项目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但天浩以刑事案子威胁,必须抵偿。
团队讨论,起诉一事
此案经过团队数次讨论。认为这可能涉及到两件事情,而且从了解的情况来看,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在后一案子中,应该从其主观上多考虑庞某当时的情况,他本人肯定不会主动情愿这样做。而对前一件事,重点要考虑这个项目究竟是怎么来的,股权转让是否真的曾经存在过。不能因为后面没有转让而否认曾经有过转让的考虑。
根据团队讨论的情况,智豪律师及时地与承办单位沟通,并写出详细的书面意见。建议应查找到带来项目的陈某,证实当时的委托是怎么来的。在查找不到该证据的情况下,建议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案情复杂,经过两次退侦和延长审查起诉。在起诉前几天,公安机关找到陈某,并向他取证。但是其证言对庞某极为不利。他称这个项目他也是听别人说的,真实情况并不知道,他从来没有给过庞某什么委托。后来庞某干了些什么,自己并不清楚。
公诉机关部分采纳智豪律师建议,只对前一件事起诉。
庭审辩护
律师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因为时间拖得长,在近两年的时间中,会见次数多达二十余次。多次就本案的情况,团队讨论的结果与庞某沟通,最后确定辩护方案:①本案关键证人陈相儒的证言多为不实之词,不足采信②本案某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是否从来就不存在没有查清,庞某最初有理由相信该项目是存在的,并为此做了多方工作;③某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存在,以及它的来源没有查清;④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庞某与家园公司是否资不抵债。在法庭上,除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举证外,公诉人重点从庞某及所在的公司资产情况进行了举证,证明不管项目是否知道虚构,委托书从何而来,但是庞某及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使得其根本无法去履行合同。法院后综合全案认定庞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三十万。
庞某表示不上诉,希望早日投监减刑。
案件情况:
2011年1月,庞某以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拟通过出让公司股权的形式转让该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某区115亩商住用地的使用权为由,庞某在明知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系虚假转让项目的情况下,出示虚假的《授权委托书》等手段,虚构家园公司已获得某某公司及其母公司授权处理股权转让、家园公司即将取得某某公司全部股权并进行转让的事骗取薛某、丘某天浩公司定金1500万元。庞某随即将上述1500万元全部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还贷和借出,其中300余万元用于支付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期股权转让款及家园公司日常开支。
2011年4月29日,庞某等与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某等签订《公司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李某等人以2400万元的价格将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分阶段转让给庞某。随后,庞某用骗取的天浩公司的资金向李某等人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取得股权过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庞某。同年8月18日,因庞某等未按约定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李某等人将庞某起诉至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1日,该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期间,天浩公司在无法受让某某公司股权,要求庞某双倍赔偿违约损失未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9月向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报案。
同年11月10日,庞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庞某为逃避刑事处罚,在明知其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身份权与法定代理权存在法律上的重大瑕疵,无权处置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情况下,与天浩公司、薛某等人恶意串通,以家园公司、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天浩公司达成协议,通过重庆市某中院裁定的方式将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先后抵押、抵偿给天浩公司。2013年5月,贵州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悉上述情况后向重庆市公安局报案。
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了庞某。庞某自己认为不属于诈骗,因为前一个项目是一位陈姓的老年人带来的,委托书也是他弄来的。他自己一直认为这个项目存在,并且他与该公司高层还有过接触,证实确实存在转让的可能。后面一个案子,自己是被李某等人欺骗,因为支付第一笔款项后发现该公司唯一项目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且还欠建设方工程款,这两样费用加起来就高达两千多万。这是不付款的原因。之所以后来同意将贵州某公司的酒店抵偿,自己也是被逼的,自己明确告诉天浩公司该项目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但天浩以刑事案子威胁,必须抵偿。
团队讨论,起诉一事
此案经过团队数次讨论。认为这可能涉及到两件事情,而且从了解的情况来看,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在后一案子中,应该从其主观上多考虑庞某当时的情况,他本人肯定不会主动情愿这样做。而对前一件事,重点要考虑这个项目究竟是怎么来的,股权转让是否真的曾经存在过。不能因为后面没有转让而否认曾经有过转让的考虑。
根据团队讨论的情况,智豪律师及时地与承办单位沟通,并写出详细的书面意见。建议应查找到带来项目的陈某,证实当时的委托是怎么来的。在查找不到该证据的情况下,建议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案情复杂,经过两次退侦和延长审查起诉。在起诉前几天,公安机关找到陈某,并向他取证。但是其证言对庞某极为不利。他称这个项目他也是听别人说的,真实情况并不知道,他从来没有给过庞某什么委托。后来庞某干了些什么,自己并不清楚。
公诉机关部分采纳智豪律师建议,只对前一件事起诉。
庭审辩护
律师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因为时间拖得长,在近两年的时间中,会见次数多达二十余次。多次就本案的情况,团队讨论的结果与庞某沟通,最后确定辩护方案:①本案关键证人陈相儒的证言多为不实之词,不足采信②本案某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是否从来就不存在没有查清,庞某最初有理由相信该项目是存在的,并为此做了多方工作;③某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存在,以及它的来源没有查清;④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庞某与家园公司是否资不抵债。在法庭上,除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举证外,公诉人重点从庞某及所在的公司资产情况进行了举证,证明不管项目是否知道虚构,委托书从何而来,但是庞某及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使得其根本无法去履行合同。法院后综合全案认定庞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三十万。
庞某表示不上诉,希望早日投监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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