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千万 智豪律师辩护仅判刑一年

2016-04-2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张某,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8日被逮捕。
 
父母双双被抓,女儿到智豪委托
张某与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系夫妻关系。由于夫妻二人因同一案件双双被抓,其女儿张某某从网上查询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所,前来咨询。经过智豪律师了解案情,详细地介绍了相关规定,张某某遂决定分别委托我所两们律师为其父母的辩护律师。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张某。其介绍了涉及到案情: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间,张某夫妻二人作为内蒙古镶黄旗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认为该公司打油井项目可以获取利润。就把这一情况向亲戚朋友介绍,后这些人又介绍了部分人来投资。这些人在投钱之前,也亲自到该公司考察过。由于其先投资,也在该公司参与接待重庆去的投资人。该公司向投资人承诺以4%-9%的高额比例支付利息,并对介绍投资的人有一定回报。后该公司因为多种原因无法归还款项。智豪律师为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张某表示自己是主动到公安机关的,并表示认罪,只是希望能够退还赃款,从轻处罚,争取能够缓刑。
 
求退赃取保无果,辩自首从犯成功
    在侦查阶段,张某就向侦查机关提出希望能够退赃取保。由于夫妻二人双双被羁押,希望能取保一人出去筹钱退赃,既为自己减轻刑罚,也部分弥补受害人损失,减少社会矛盾。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均为张某提出取保,并表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筹款。但办案单位认为,要先退赃,才可能考虑取保的事。在金额认定方面,智豪律师与公诉人多次沟通,对证据不足,有疑问的金额扣除掉。后检察机关起诉,张某夫妇向重庆地区的社会群众吸收存款共计130人次1102.88万元。认定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团队讨论,智豪律师为张某作罪轻辩护。对本案认定的金额和受害人人数方面,从证据的角度进行了辩护。重点放在对张某的量刑情节上,认为张某有自首情节,本案系
单位犯罪,应当认定张某系本案从犯。
 在法庭上,智豪律师结合情理为张某辩护:“谁能无过?张某因此事被关押快一年,家中出现严重困难,有女儿受到伤害需要解决,,有多病的父母需要赡养。其罪虽难恕,其情有可悯。张某慑于法律之威,主动投案自首,认罪彻底,应给予改过自新机会。我们希望司法公正的阳光照耀到每个人身上,也希望照耀到张某身上。”张某对庭审效果满意。在
辩护完后,智豪律师提交类似案件的案例供法官参考。
   办理结果:法院根据命案证据结合张某已关押近一年的情况,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一周后张某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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