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虚构收十余人保证金五百多万 合同诈骗智豪律师辩护仅一笔构成

2016-04-2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陈某某,196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女儿为父咨询,委托智豪律师
2015年9月,酷热难当,陈某某女儿及亲戚五人到我所来咨询,满脸焦急,介绍了其父亲因为涉及到某区一个大型拆除工程,收了十多人的保证金五百多万被抓。刑拘通知显示是涉及到合同诈骗,但具体的情况并不太清楚。。
智豪律师接待后,认真地为她们分析了目前的情况,介绍合同诈骗法律方面的规定。她们对智豪律师事务所专门做刑事辩护表示信任,决定委托我们办理此案。
 
先是被骗后欺骗,时间节点是关键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及时会见了陈某某本人。他介绍称涉案项目是重庆某工厂的一个大型拆迁工程,经关某某介绍给他的。不但有政府批文,双方还签订了合同。他按工程量收了部分人的保证金,约有五百多万。智豪律师详细地讲解了法律方面的规定,在合同诈骗方面,主要看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陈某某称以前一直认为该项目是存在的,后来才晓得被关某某所骗。这个项目并非他虚构,他还投入了大量款项,他实际上也是受害者。
智豪律师及时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与承办人进行了沟通,提出取保候审。但是涉及到受害人较多,关某某在逃,不能取保。他们掌握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实这个项目是关某虚构的。即使陈某某最初认为这个项目是存在的,就开始收保证金。但后来他是明确知道这个项目是虚构的情况还继续收保证金,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智豪律师将的情况与陈某某核实,他认可后来确实知道项目不存在,但是花出去了钱要弥补亏空,还收了保证金。经过讲解法律规定,陈某某认识到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针对这类犯罪,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看能否减少涉案的金额。智豪律师及时向承办人提出在明知是虚构项目之前所收取的保证金,不应算入合同诈骗的金额。承办人表示结合证据来认定。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陈某某究竟是何时知道该项目虚构,这些人中有哪些是在这之后收取的保证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智豪律师详细地查阅案卷材料,又多次会见陈某某本人。认为十多人所交的数十笔的保证金中,从证据的情况来看,只有几笔是在陈某某已经明确知道该工程虚构的情况下收取的。之前有部分金额,陈某某觉得这个工程可能存在问题,但是并不确定真假,不应计算为犯罪金额。明知工程虚假的情况下还收取的保证金中,有部分证据不足,能形成证据链的只有一笔。在此基础上,经过团队讨论,智豪律师就本案写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并当面向公诉人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公诉人表示会结合全案证据来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后检察院指控陈某某合同诈骗仅一笔: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不存在某拆除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仍将伪造相关文件交予被害人李某某,在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又以重庆市涪陵区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以缴纳工程保证金等名义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38万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罪退赃追求缓刑,终未退赃功亏一篑
    陈某某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表示没有异议,只是希望能够通过退赃来争取较轻处罚并缓刑。这也是智豪律师努力的方向。
    经过智豪律师事务所团队讨论,确定辩护方案。在辩护中,鉴于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智豪律师重点对陈某某先是被骗后是出于弥补亏空而骗人的情况进行了重点阐述。认为陈某某在整个事件中,也是被关某某所骗;陈某某收取的钱主要是用于偿还前期被骗的亏空,而不是用于个人挥霍。
在此基础上,在量刑方面,提出陈某某系从犯,坦白,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等意见。在法庭上,智豪律师用充满激情的语言辩护:“被告人陈某某是一个年过半百的普通农民,先被人骗,走上一条拆东墙被西墙的违法犯罪道路。其罪虽难恕,其情有可悯。在这个利益链条中,陈某某也是受害人。希望法庭充分考虑在认罪的前提下,由家属全部代为全部退赃并交纳罚金,能够给他一个机会,判处缓刑。通过这个案子,对他来讲是一种深刻的教育,对受害人也补偿。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
由于家属没有能够与受害人达成协议,不能全部退赔取得谅解,同时法院的罚金也没有缴纳。加上法院认为涉及到收取的保证金的人数较多,金额也较大。判有其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四万元。一审没有能判处缓刑。
 
   反思:虽未缓刑,智豪律师本着“豪厘必争”的信念,在本案上实现了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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