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王某某,1965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贵州省XX公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被贵州省某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家属对判决结果极其不满,认为一审所认定的23万元贪污金额均为企业正常发放的奖金,不应认定为贪污款项,故为了使王某某案件得到公正判决,一审判决后王某某的家属立即来到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委托智豪刑事团队律师代理王某某贪污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于第二日即前往贵州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听取其本人意见后,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问题为王某某代拟上诉状,交由其本人签字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为其启动了二审程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向智豪刑事团队提交了两次大讨论,智豪律师团队运用精深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办案经验,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该国有公司改制时遗留的问题并未引起重视,也并未对王某某所收取的27万元款项性质进行详细核实,而草率的以贪污金额进行认定,依法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辩护律师根据团队意见,多次赴贵州向王某某及其家属了解公司改制及运营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及该国有公司收集了大量证据并提交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律师提交的材料及提出的意见,认为本案一审未查清部分事实,故决定二审开庭审理。
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智豪律师结合法律、证据、逻辑及行业规则等作出了精彩的辩护,首先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依据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结合一审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王某某收取该23万元款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贪污罪范围,而是依据管理部门政策、承包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所应当收取的奖金,提出希望二审法院依据法律和证据,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辩护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称赞。
二审法院开庭后经研究,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确属事实不清,最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智豪刑辩律师在本案多达几千页的证据材料中抽丝剥茧,发现了一审认定王某某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针对性的申请或主动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在庭审及与法官交换意见时依据证据和法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充分发挥了智豪团队智慧优势,最终为当事人取得了发回重审的理想效果。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家属对判决结果极其不满,认为一审所认定的23万元贪污金额均为企业正常发放的奖金,不应认定为贪污款项,故为了使王某某案件得到公正判决,一审判决后王某某的家属立即来到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委托智豪刑事团队律师代理王某某贪污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于第二日即前往贵州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听取其本人意见后,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问题为王某某代拟上诉状,交由其本人签字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为其启动了二审程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向智豪刑事团队提交了两次大讨论,智豪律师团队运用精深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办案经验,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该国有公司改制时遗留的问题并未引起重视,也并未对王某某所收取的27万元款项性质进行详细核实,而草率的以贪污金额进行认定,依法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辩护律师根据团队意见,多次赴贵州向王某某及其家属了解公司改制及运营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及该国有公司收集了大量证据并提交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律师提交的材料及提出的意见,认为本案一审未查清部分事实,故决定二审开庭审理。
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智豪律师结合法律、证据、逻辑及行业规则等作出了精彩的辩护,首先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依据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结合一审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王某某收取该23万元款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贪污罪范围,而是依据管理部门政策、承包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所应当收取的奖金,提出希望二审法院依据法律和证据,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辩护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称赞。
二审法院开庭后经研究,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确属事实不清,最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智豪刑辩律师在本案多达几千页的证据材料中抽丝剥茧,发现了一审认定王某某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针对性的申请或主动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在庭审及与法官交换意见时依据证据和法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充分发挥了智豪团队智慧优势,最终为当事人取得了发回重审的理想效果。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成功打掉贪污金额,看律师有效辩护职务犯罪案件
- · 留置职务犯罪:贪污罪变职务侵占罪,6年有期变缓刑
- · 贵州王某犯贪污罪二审 经律师辩护成功发回重审
- · 贵州王某犯贪污罪二审 经律师辩护成功发回重审
- · 重庆王某合同诈骗罪30万元-智豪辩护为不起诉无罪释放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