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共同贪污八十万余元,减两档成功缓刑

2015-11-24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魏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某乡镇村农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2010年7、8月份,本案第一被告白某、第二被告崔某共有的位于某镇的厂房即将征地拆迁,为了能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二被告人遂通过被告人魏某的介绍找到了张某(已判刑)帮忙。后四人共谋,由张某出面找征地办公室的实测人员操作,多量面积骗取补偿款,张某和征地办公室的实测人员得四成,白某、崔某得六成。之后,实测人员采取把一栋房屋分成两户实测,放宽皮尺的方式,虚增面积2943平方米,被告人共骗领征地补偿款8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了数额巨大的公共财物,共同构成贪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过程: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审查全案材料后,认为虽然本案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论罪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本案系共同犯罪,魏某地位作用较小,没有分得赃款,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智豪律师随即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陈述了魏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检察院在收到申请书后采纳了智豪律师意见并决定对魏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取保成功,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智豪律师仍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本案因事实清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法院受理后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简易化方式进行审理。智豪律师也根据这一点向法院提出了当事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
之后,经过会见当事人以及阅卷,智豪律师发现魏某在本案仅起到辅助、次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对于减轻处罚,《刑法》的规定是“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能减轻一档进行处罚。但是智豪律师注意到该案发生在2010年7、8月份,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1997年《刑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可以在下一个或者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在认定时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即可以在下一个或者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综合以上情况,智豪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魏某在本案当中是从犯。本案的犯意是其他主犯提出,魏某在本案当中只是为了帮朋友的忙,介绍张某给朋友认识后就未参与其他事情,只是起到了辅助或者说次要的作用,地位较轻。因此其在本案当中应当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第二,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适用减轻处罚判处刑罚时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97年《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以减轻两档进行判罚。
第三,被告人魏某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虽没有自首,但是依然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四,被告人魏某的主观恶性较小,事情起因不是魏某引起的,并且魏某主观上没有伙同他人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参与分赃。并且其是初犯、无前科,还有一贯表现良好,介入时间较短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结果:
法院听取并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认为本案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降低两个量刑幅度,在一年到七年的范围内判处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缓刑五年执行。
被告人魏某对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尽力争取的缓刑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该案也是智豪律师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降格两档法定刑,并适用缓刑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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