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肖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金额15万元,智豪律师介入后成功取保,最终不起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肖某,女,1980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人,系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起诉书意见书指控: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某、营销经理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公司开发的楼盘5、6号楼开盘销售中,与该楼盘代销的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肖某、置业顾问凌某等人共谋,采取先找人虚假认购,摇号时弄虚作假的方式,将开盘销售楼盘中性价比较高的房源控制下来,然后待有客户真实购买时,以房源紧俏为由,将虚假认购刚的房屋销售给客户,收取客户部分优惠点子费后私分。共收取客户好处费18万余元,肖某分得1万余元。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当事人肖某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前来我所咨询办理的委托代理手续。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且当事人已被取保,智豪律师多次当面向肖某了解案件情况,尽可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掌握基本案件事实。虽然当事人未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其仍然希望律师能够为其积极辩护,需找突破口,论证不构成犯罪。
侦查阶段,智豪律师即多次向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情况,但是承办民警不愿意过多的透露案件侦查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复印了全案证据材料。经过认真分析材料,智豪律师前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集体讨论中出现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肖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应当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且涉嫌犯罪金额不只是其分得的1万余元,有可能需要对全案18万余元负责。持第一种观点的律师认为,肖某帮助王某囤房、卖房均是为了帮助王某获利,没有为第三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同时,肖某明确告知购房者高于合同价部分的价款去向,购房者也同意支付,购房者与王某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肖某的行为促成这一合同关系形成的。持第二种观点的律师认为,肖某囤房、将性价比较高的房屋卖给购房者属于变相的为购买者谋取利益,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审查起诉期间,智豪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沟通上述意见,首先我们认为肖某的行为只是民事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评价。其次即使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肖某应只对其分得的1万余元金额负责,属于情节轻微,希望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人称,本案确实争议比较大,会将本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并且会认真对待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
辩护结果:
案件经过检察院多次讨论,最终于2015年5月18日做出不起诉决定,认为肖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评价,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肖某,女,1980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人,系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起诉书意见书指控: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某、营销经理王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公司开发的楼盘5、6号楼开盘销售中,与该楼盘代销的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肖某、置业顾问凌某等人共谋,采取先找人虚假认购,摇号时弄虚作假的方式,将开盘销售楼盘中性价比较高的房源控制下来,然后待有客户真实购买时,以房源紧俏为由,将虚假认购刚的房屋销售给客户,收取客户部分优惠点子费后私分。共收取客户好处费18万余元,肖某分得1万余元。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当事人肖某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前来我所咨询办理的委托代理手续。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且当事人已被取保,智豪律师多次当面向肖某了解案件情况,尽可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掌握基本案件事实。虽然当事人未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其仍然希望律师能够为其积极辩护,需找突破口,论证不构成犯罪。
侦查阶段,智豪律师即多次向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情况,但是承办民警不愿意过多的透露案件侦查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复印了全案证据材料。经过认真分析材料,智豪律师前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集体讨论中出现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肖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应当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且涉嫌犯罪金额不只是其分得的1万余元,有可能需要对全案18万余元负责。持第一种观点的律师认为,肖某帮助王某囤房、卖房均是为了帮助王某获利,没有为第三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同时,肖某明确告知购房者高于合同价部分的价款去向,购房者也同意支付,购房者与王某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肖某的行为促成这一合同关系形成的。持第二种观点的律师认为,肖某囤房、将性价比较高的房屋卖给购房者属于变相的为购买者谋取利益,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审查起诉期间,智豪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沟通上述意见,首先我们认为肖某的行为只是民事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评价。其次即使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肖某应只对其分得的1万余元金额负责,属于情节轻微,希望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人称,本案确实争议比较大,会将本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并且会认真对待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
辩护结果:
案件经过检察院多次讨论,最终于2015年5月18日做出不起诉决定,认为肖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评价,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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