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办事处负责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检察院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某建设公司经理余某通过关系认识某区建管部负责人李某欲让其在某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提供帮助,同年九月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由A公司负责,李某与被告人(A公司某区办事处负责人)贺某商定二人共同帮助余某中标,并按照中标标的1%向余某收取好处费。为保证余某顺利中标,王某建议在招标条件中设置附加条件,贺、李二人将此打算告诉余某,余某表示同意。同年8月,为了感谢贺、李二人在招标过程中的帮忙,余某分两次拿40万元给贺某,贺某将10万元分给李某,其余30万元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内量刑。
辩护策略:
当事人及其家属慕名来到我所进行案件咨询。智豪律师根据当事人口述的案情概况做出了初步的分析、判断。出于对智豪律师专业性的信赖,当事人随即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智豪律师多次前往当事人住所与当事人沟通案情、详细了解每一个案件细节。与此同时,在当事人家属的积极配合下智豪律师收集了能够证明被告人罪轻的相关证据。经过一个多月的阅卷、收集证据、沟通案情,承办律师最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共同制定辩护方案。团队讨论中,智豪刑辩律师团队根据办案经验,就本案各自发表了针对性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借鉴。
庭审中,智豪律师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进行辩护,重点指出:第一,贺某的身份是公司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的钱财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而非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不可收买性。第二,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贺某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李某共谋收取好处费,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三,贺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且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贺某有自首的情节,并且退还其所得的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贺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收取好处费,贺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辩护律师的该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贺某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贺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其所得的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代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智豪律师辩护最终被告人获得缓刑,使被告人免受牢狱之灾,被告人及其家属从中得到了解脱,作为辩护律师,智豪律师也倍感欣慰。
被告人贺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办事处负责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检察院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某建设公司经理余某通过关系认识某区建管部负责人李某欲让其在某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提供帮助,同年九月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由A公司负责,李某与被告人(A公司某区办事处负责人)贺某商定二人共同帮助余某中标,并按照中标标的1%向余某收取好处费。为保证余某顺利中标,王某建议在招标条件中设置附加条件,贺、李二人将此打算告诉余某,余某表示同意。同年8月,为了感谢贺、李二人在招标过程中的帮忙,余某分两次拿40万元给贺某,贺某将10万元分给李某,其余30万元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内量刑。
辩护策略:
当事人及其家属慕名来到我所进行案件咨询。智豪律师根据当事人口述的案情概况做出了初步的分析、判断。出于对智豪律师专业性的信赖,当事人随即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智豪律师多次前往当事人住所与当事人沟通案情、详细了解每一个案件细节。与此同时,在当事人家属的积极配合下智豪律师收集了能够证明被告人罪轻的相关证据。经过一个多月的阅卷、收集证据、沟通案情,承办律师最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共同制定辩护方案。团队讨论中,智豪刑辩律师团队根据办案经验,就本案各自发表了针对性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借鉴。
庭审中,智豪律师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进行辩护,重点指出:第一,贺某的身份是公司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的钱财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而非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不可收买性。第二,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贺某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李某共谋收取好处费,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第三,贺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且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贺某有自首的情节,并且退还其所得的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贺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收取好处费,贺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辩护律师的该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贺某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贺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其所得的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代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智豪律师辩护最终被告人获得缓刑,使被告人免受牢狱之灾,被告人及其家属从中得到了解脱,作为辩护律师,智豪律师也倍感欣慰。
上一篇:戴某受贿三万元,智豪辩护不起诉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城投董事长受贿150万判决无罪,律师敢于斗争二审改判
-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 贵州政协原副主席周建琨重庆宣判!
-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