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被控运输毒品600克 智豪律师成功辩护获轻判

2015-04-0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付某,男,1985年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8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3年8月初,刘某、付某、石某共谋为他人运输毒品牟利,8月中旬,刘某、付某、石某分别藏匿4砣毒品于体内,从西双版纳乘飞机到达成都双流机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刘某体内查获毒品麻古190.4克,从付某体内查获毒品麻古195.4克,从石某体内查获毒品麻古196.4克,检察机关认为付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接受委托:
案发后,付某妻女十分着急,非常担心付某在看守所的情况,却又无法了解具体情况。经朋友打听,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并且办理了非常多的毒品犯罪案件,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遂慕名前来寻求帮助。张智勇主任及所里资深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家属在听取张智勇主任对案情的分析和智豪所的团队化办案后,非常信任智豪所的专业性,决定委托智豪所律师为付某辩护。所里指派资深律师承办此案。
辩护流程:
1.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智豪所的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承办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付某,转达家属对其的关心,并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也希望他在里面好好表现,律师会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结果。
2.数次将案件提交团队当讨论,让当事人享受团队资源、集体智慧。经过多次会见付某和仔细研究案卷材料,承办律师发现本案中存在一些问题,遂数次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具体流程是:每周五下午在张主任的主持下,先由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再由其他律师根据各自经验对案件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等各方面提出方案和意见,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所提意见的可行性及作用大小,最后由承办律师记录在案并负责具体的实施。本案主要讨论从犯,毒品数量的计算,认罪、悔罪态度,立功情节等方面。
3. 会见当事人十多次,多次书信交流,提供人性化服务。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十多次,并在每次会见前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告知案件的最新进展和付某的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对付某的牵挂;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还对付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给予深切关怀。承办律师不只是以会见的方式当面给予付某关怀,还通过书信,对付某嘘寒问暖。
4.准备充分,法庭辩护出彩。审判阶段,经过精心准备,辩护律师在开庭时详细地阐述付某应认定为从犯的理由,毒品数量的计算,并指出付某认罪态度好,有立功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
 
辩护结果:
最终在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下,通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是智豪一直以来的坚持,本案就是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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