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被控贩卖毒品15.3克 智豪律师辩护获轻刑

2015-04-0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周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初,周某在某小区租住房屋内,将15.3克麻古赊销给陈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全部毒品,经鉴定,从缴获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周某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免费咨询:
案发后,周某的家属四处打听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当他们看到智豪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后,慕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智豪所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张主任提出本案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况,家属还表示周某愿意缴纳罚金,这些情况对量刑存在影响。在听取张主任对案情的分析并知道智豪所是重庆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后坚定了决心,决定聘请智豪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人。
辩护流程:
1、第一时间会见周某。智豪所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在签订委托合同的当日下午,承办律师严格按照所里规定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周某,转达家属对其的关心,并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也希望他在里面好好表现,律师会在法律限度内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结果。
2、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让当事人享受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综合多次会见周某所得知的案件信息和仔细研究卷宗材料,承办律师形成一个初步的辩护思路,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智豪特色团队讨论制度旨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参加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本案承办律师提出影响量刑的情节来讨论,为周某争取从轻判处。
3、秉承人性化服务的理念,关心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十多次,并在每次会见前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告知周某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其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对周某的牵挂;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还对周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给予深切关怀。承办律师还在节日、当事人生日时通过书信,为周某送去问候。
4、娴熟的辩护技巧,出色的法庭辩护。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主要从量刑部分辩护。首先,周某属于以贩养吸的情况,其次周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主动愿意缴纳罚金,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辩护结果:
在承办律师及智豪刑辩团队的不懈坚持和努力下,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周某从轻判处。
    在“智者无畏,毫厘必争”信念的指引下,只要有一丝希望,都要坚持争取,这既是对当事人的承诺,也是对自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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