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林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9在云南景洪被捉获,其车内查获毒品三公斤,同月被刑拘,羁押于重庆市某区看守所。
二、接受委托:
林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林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林某法律帮助人为其代理相关事宜。
三、积极进行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第二日上午至某区看守所申请会见,被告知需承办单位开具会见证明。律师至某派出所申请会见证明被拒,但与承办民警交流了案情,初步得知林某与本案无牵连。
为尽快会见当事人,智豪律师至重庆市司法局,向律协递交了情况反映,并与当日向某派出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
经律协协调,律师至某区看守所会见了林某,听取了其对于事实的叙述,应可证明其与本案无关。
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由于林某系司机,仅为其姐夫、姐姐开车,并不知道车上有毒品,智豪团队就不构成犯罪角度进行了广泛讨论,认为应当向公安机关积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后律师多次与承办单位联系尽快释放林某。后在承办机关同意释放后,律师于10月19日再次会见林某,告知其即将释放。
四、案件结果:
2012年10月,林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成功不移送审查起诉。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林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9在云南景洪被捉获,其车内查获毒品三公斤,同月被刑拘,羁押于重庆市某区看守所。
二、接受委托:
林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林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林某法律帮助人为其代理相关事宜。
三、积极进行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第二日上午至某区看守所申请会见,被告知需承办单位开具会见证明。律师至某派出所申请会见证明被拒,但与承办民警交流了案情,初步得知林某与本案无牵连。
为尽快会见当事人,智豪律师至重庆市司法局,向律协递交了情况反映,并与当日向某派出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
经律协协调,律师至某区看守所会见了林某,听取了其对于事实的叙述,应可证明其与本案无关。
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由于林某系司机,仅为其姐夫、姐姐开车,并不知道车上有毒品,智豪团队就不构成犯罪角度进行了广泛讨论,认为应当向公安机关积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后律师多次与承办单位联系尽快释放林某。后在承办机关同意释放后,律师于10月19日再次会见林某,告知其即将释放。
四、案件结果:
2012年10月,林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成功不移送审查起诉。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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