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林某某,男,重庆人,1968年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在齐某某家中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000余克,缴获毒资。
二、接受委托
林某某涉案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十分着急,他们深知贩卖毒品是很严重的犯罪,为了帮助林某某,家属四处打听,后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做刑事辩护的律所,且办理了大量的贩卖毒品案件,便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及我所办案的相关流程,家属听后表示信任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林某某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林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也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其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林某某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数量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三、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林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了在本案中,首先,林某某并没有出资,是由王某某和陈某某共同出资,林某某是受陈某某雇请一起到齐某某家里;其次,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毒品种类等全是由王某某、陈某某与齐某某商量决定,林某某并不参与这些事情。希望能对林某某从轻处罚。
四、案件结果
在智豪律师据理力争的强辩之下,检察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款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亦认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庭审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林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林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林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五、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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