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013年初因其管理的施工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作息,该区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派王某、焦某两位工作人员赶往施工现场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张某和其他几位施工人员与该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张某及其另外两位施工人员高某、贺某使用暴力手段对该局工作人员焦某以及后来赶到的另一环保局工作人员赵某进行了殴打,致焦某脸部、胸部多处受伤,致赵某阴囊挫伤。后,该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对张某、高某、贺某提起了公诉,并对张某提出了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辩护方案:
(一)律师介入
张某的家属通过多方打听了解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注办理刑事案件的一流律所,拥有丰富扎实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经验,后,其前来我所,寻求帮助,希望能帮张某获得最公正的判决。智豪主任偕同专业律师接待了家属,为家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家属接受服务后,希望智豪律师能够保证案件结果,但家属的这一要求被智豪律师拒绝。智豪律师非常了解家属的心情,但是智豪律师绝对不会为了接案而欺骗委托人。智豪律师真正的品行得到了家属高度认可,最终选择与智豪签订委托。
(二)律师会见
智豪律所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指派了两位资深律师承办此案。主办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查阅了相关案件资料,在24小时内会见了当事人,向其核实了相关案件事实,并在接案后72小时内为当事人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在初次会见当事人时,我所律师就详细给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以方便其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智豪律师考虑到张某性格比较内向,决定每隔一周去看守所会见张某一次,让张某能够敞开心扉,让他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应对一审。
(三)团队讨论
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智豪律师就本案在团队会议中讨论了多次,主要讨论如何收集证据,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如何进行量刑辩护等。智豪团队充分发挥团队力量,通过反复讨论,最终形成比较精密的辩护方案。
(四)具体辩护
在查阅《环境监察办法》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流程法规后,经本律所几次集体讨论,集合本所团队智慧下,提出了如下严密、精细的辩护方案:1、在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后质疑了本次事件参与执法的该环保局工作人员焦某的执法主体资格,认为其不具有执法资格,这一条件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着本案罪与非罪的定性。2、对该局此次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适当性提出了质疑,本所两位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执法人员的数量以及执法手段明显与《环境监察办法》的执法规定不符,执法人员的执法存在明显过错,这也是导致当事人张某阻碍执法的直接原因。3、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入手,本所律师在综合分析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形下,提出了张某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殴打了该环保局工作人员,但这是系张某对象认识错误所致,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4、本所律师在以上三条罪与非罪的事实与理论的分析下,本着为当事人利益的更进一步考虑,提出了当事人张某在本次事件中有自首情节,同时系初犯、偶犯;本次事件又事出有因,情况特殊,情有可原;同时,在本所律师的耐心调停与多方沟通下,使得当事人张某能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一系列方案的提出,均为当事人张某后来获得轻缓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辩护结果:
本案中本所律师发现该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执法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在突出本所“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理念下,智豪团队坚持不懈、锲而不舍、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处理。但本案情况特殊,面对当地相关部门施加的巨大压力下,法院综合考虑了本所律师提出的巨细辩护意见,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了张某相对轻缓的三个月拘役刑罚。本案的委托人对本所律师的本次工作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对本次辩护表示非常满意。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013年初因其管理的施工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作息,该区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派王某、焦某两位工作人员赶往施工现场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张某和其他几位施工人员与该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张某及其另外两位施工人员高某、贺某使用暴力手段对该局工作人员焦某以及后来赶到的另一环保局工作人员赵某进行了殴打,致焦某脸部、胸部多处受伤,致赵某阴囊挫伤。后,该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对张某、高某、贺某提起了公诉,并对张某提出了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辩护方案:
(一)律师介入
张某的家属通过多方打听了解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注办理刑事案件的一流律所,拥有丰富扎实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经验,后,其前来我所,寻求帮助,希望能帮张某获得最公正的判决。智豪主任偕同专业律师接待了家属,为家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家属接受服务后,希望智豪律师能够保证案件结果,但家属的这一要求被智豪律师拒绝。智豪律师非常了解家属的心情,但是智豪律师绝对不会为了接案而欺骗委托人。智豪律师真正的品行得到了家属高度认可,最终选择与智豪签订委托。
(二)律师会见
智豪律所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指派了两位资深律师承办此案。主办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查阅了相关案件资料,在24小时内会见了当事人,向其核实了相关案件事实,并在接案后72小时内为当事人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在初次会见当事人时,我所律师就详细给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以方便其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智豪律师考虑到张某性格比较内向,决定每隔一周去看守所会见张某一次,让张某能够敞开心扉,让他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应对一审。
(三)团队讨论
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智豪律师就本案在团队会议中讨论了多次,主要讨论如何收集证据,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如何进行量刑辩护等。智豪团队充分发挥团队力量,通过反复讨论,最终形成比较精密的辩护方案。
(四)具体辩护
在查阅《环境监察办法》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流程法规后,经本律所几次集体讨论,集合本所团队智慧下,提出了如下严密、精细的辩护方案:1、在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后质疑了本次事件参与执法的该环保局工作人员焦某的执法主体资格,认为其不具有执法资格,这一条件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着本案罪与非罪的定性。2、对该局此次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适当性提出了质疑,本所两位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执法人员的数量以及执法手段明显与《环境监察办法》的执法规定不符,执法人员的执法存在明显过错,这也是导致当事人张某阻碍执法的直接原因。3、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入手,本所律师在综合分析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形下,提出了张某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殴打了该环保局工作人员,但这是系张某对象认识错误所致,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4、本所律师在以上三条罪与非罪的事实与理论的分析下,本着为当事人利益的更进一步考虑,提出了当事人张某在本次事件中有自首情节,同时系初犯、偶犯;本次事件又事出有因,情况特殊,情有可原;同时,在本所律师的耐心调停与多方沟通下,使得当事人张某能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一系列方案的提出,均为当事人张某后来获得轻缓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辩护结果:
本案中本所律师发现该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执法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在突出本所“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理念下,智豪团队坚持不懈、锲而不舍、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处理。但本案情况特殊,面对当地相关部门施加的巨大压力下,法院综合考虑了本所律师提出的巨细辩护意见,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了张某相对轻缓的三个月拘役刑罚。本案的委托人对本所律师的本次工作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对本次辩护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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