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公安分局投案自首,2015年4月1日申请取保候审成功。
被告人张某为逃避缴纳国家税款,在与重庆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为条件,让被告人陈某,杨某为其经营、管理的重庆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0万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5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介绍被告人张某为冉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00万余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重庆某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二、接受委托
张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告人的家人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以专业而有经验的刑事辩护闻名于业内外而亲自赶到律所来委托,要求委托智豪律师团队担任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事辩护人。智豪律所刑事团队对其家人提供的案情结合团队亲自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分析和讲解后,同意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正式接受代理本案的辩护工作。接案后,智豪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张某的行为应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金额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1.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2.积极争取判缓刑
辩护律师提出廖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且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处缓刑。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公诉和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对张某判处缓刑,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廖某的利益。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张某及其近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廖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公安分局投案自首,2015年4月1日申请取保候审成功。
被告人张某为逃避缴纳国家税款,在与重庆某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为条件,让被告人陈某,杨某为其经营、管理的重庆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0万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5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介绍被告人张某为冉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00万余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重庆某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二、接受委托
张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告人的家人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以专业而有经验的刑事辩护闻名于业内外而亲自赶到律所来委托,要求委托智豪律师团队担任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事辩护人。智豪律所刑事团队对其家人提供的案情结合团队亲自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分析和讲解后,同意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正式接受代理本案的辩护工作。接案后,智豪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张某的行为应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金额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1.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2.积极争取判缓刑
辩护律师提出廖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且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处缓刑。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公诉和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对张某判处缓刑,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廖某的利益。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张某及其近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廖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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