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犯抢劫罪,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07-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5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苏林,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案发前在深圳市宝安区活动,无固定居所。因本案于2011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序根,北京众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叶湘栋,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辉,男,壮族,1958年7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住,系被害人兰某军的父亲。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苏林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苏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赵苏林支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867元。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苏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赵苏林、听取指定辩护人意见,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苏林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伟盛

审  判  员    孙玟生

代理审判员    陈柏春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苏  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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