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朱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2013年4月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监视居住。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13年3月至今,犯罪嫌疑人朱某、王某二人,从广州购进大量假冒名牌普拉达PRADA等女士包包等物,后二人在重庆江北区出租物内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世界名牌普拉达PRADA等女士包包。2013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BURBERRY、PRADA、CHRISTIAN、CARTIER等名牌的手提包、连衣裙、裤子、眼镜等货物,价值达199138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商品。
辩护方案:
朱某被监视居住期间很担心自己被判重刑,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刑罚,朱某慕名来到智豪律所委托辩护。接受朱某委托后,所里指派了资深刑辩律师主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主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按照智豪律所标准化办案流程在24小时之内开展工作,联系了检察院承办人员,查阅案卷材料并与检察人员充分交换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共会见了当事人三次以上。
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两次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当检察院想要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之时,主办律师向检察院承办人员提交了经智豪团队会议讨论一致的“律师意见书”,提出建议对朱某不起诉的几点辩护意见:1、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机构进行鉴定。而本案出具鉴定意见的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并且系商标权利人委托为其提供商标注册、商标续展、邢民诉讼等等,所以鉴定机构与商标所有权人有直接利害关系,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因此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公正性;2、犯罪嫌疑人对商品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认识属于“或然性”的认知程度,不完全符合明知的犯罪条件;3、犯罪嫌疑人系怀孕妇女,依法不适合羁押,且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建议酌情考虑;4、本案犯罪构成起点为15万元,而朱谋涉案商品货值为19万余元,情节较轻微,恳请检察院予以考虑。综合上述各种情形,请求检察机关对嫌疑人朱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结果:
经过主办律师与检察院承办人员的多次交换意见并据理力争,检察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意见,对朱某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朱某非常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并对智豪律所和承办律师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犯罪嫌疑人朱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2013年4月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监视居住。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13年3月至今,犯罪嫌疑人朱某、王某二人,从广州购进大量假冒名牌普拉达PRADA等女士包包等物,后二人在重庆江北区出租物内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世界名牌普拉达PRADA等女士包包。2013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BURBERRY、PRADA、CHRISTIAN、CARTIER等名牌的手提包、连衣裙、裤子、眼镜等货物,价值达199138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商品。
辩护方案:
朱某被监视居住期间很担心自己被判重刑,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刑罚,朱某慕名来到智豪律所委托辩护。接受朱某委托后,所里指派了资深刑辩律师主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主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按照智豪律所标准化办案流程在24小时之内开展工作,联系了检察院承办人员,查阅案卷材料并与检察人员充分交换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共会见了当事人三次以上。
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两次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当检察院想要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之时,主办律师向检察院承办人员提交了经智豪团队会议讨论一致的“律师意见书”,提出建议对朱某不起诉的几点辩护意见:1、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机构进行鉴定。而本案出具鉴定意见的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并且系商标权利人委托为其提供商标注册、商标续展、邢民诉讼等等,所以鉴定机构与商标所有权人有直接利害关系,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因此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公正性;2、犯罪嫌疑人对商品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认识属于“或然性”的认知程度,不完全符合明知的犯罪条件;3、犯罪嫌疑人系怀孕妇女,依法不适合羁押,且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建议酌情考虑;4、本案犯罪构成起点为15万元,而朱谋涉案商品货值为19万余元,情节较轻微,恳请检察院予以考虑。综合上述各种情形,请求检察机关对嫌疑人朱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结果:
经过主办律师与检察院承办人员的多次交换意见并据理力争,检察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的意见,对朱某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朱某非常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并对智豪律所和承办律师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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