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周某绑架罪涉案金额高达300万 经智豪辩护 判决免于刑事处罚释放

2017-12-0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每个前来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或者办理委托的人,都会在墙上看见这样一块牌匾:铁肩道义辩无罪,危难关头展实力;专业尽职雄辩护,英才助子获自由。这块牌匾是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事务所的高度肯定;这块牌匾是智豪律师团队专注与智慧凝聚的深度体现;这块牌匾无时无刻不在向人们讲述着一场为了正义而拼搏,为了自由而呐喊的激烈辩护之战。
2013年9月5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周某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参与绑架,为同案犯提供被害人的个人行踪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临近开庭前15天,周某之父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周某之父告诉辩护律师在寻找真正的护法使者的道路上他们一大家人曾经屡遭失败,在这之前他们已聘请两拨律师,其中包括北京的律师,关系、打点费就已花费了高达140万元的人民币。遭遇骗子且对中国司法失望的情况下,他们通过网站、报纸和多家电视台了解到为赵红霞成功辩护的张智勇大律师领衔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做刑案,拥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其特有的律师团队集体讨论制度让他坚信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为自己儿子自由而战的就将绝不是一个律师,而是一个汇聚刑辩精英的强大团体,正是看重了这一点周某之父才连夜敢往重庆来到智豪办理委托。家属的重托对于智豪律师团队来讲既是一种高度信任,同时也意味着肩上的一份厚重责任。但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使命早已在每个智豪人心中根深蒂固,所以无论在为打赢这场官司的路上会遭遇怎样的困难和坎坷,智豪律师团队都将勇往直前、全力以赴、绝不退缩。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远赴广东及时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全面审查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将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和事实方面的疑点等提交智豪律师团队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开庭前两次面见本案承办法官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定性和量刑等交换意见,并提交书面本案证据质证意见,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对周某有利的证据(绑架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四个绑匪的已决判决书)。根据智豪律师事务所的特色证据制度,辩护律师收集周某家庭背景经济情况、平时为人人品、工作表现情况等证据并提交法院。
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本案指控周某是绑架罪的共犯,绑架罪名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意见。理由是:a.周某和四个绑架行为具体实施者不认识、无联系。b.本案绑架的组织领导指挥者未归案。c.向周某了解被害人行踪信息的人的身份情况未查实。d.周某没有参与绑架被害人勒索钱财的故意,其提供被害人的行踪信息不是绑匪绑架被害人成功的必要条件,绑匪已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被害人的行踪信息。e.周某受绑架的组织领导者的利用才提供了被害人的行踪信息,没有分得钱财。f.事后周某在未被警方调查前向被害人主动坦白了自己提供行踪信息给他人的行为。
庭审后,辩护律师向惠城区人民法院院长书面反映本案存在的问题及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的意见,引起该院的高度重视。辩护律师又第三次当面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并提交补充材料。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后作出判决,虽未采纳辩护人提出指控罪名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意见,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态度好,仅在本案中提供被害人的行踪信息,并未实际实施绑架行为,系从犯,情节显著轻微,且被害人已对其表示谅解。故该院根据周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辩护律师总结:本案同案四人,绑架成功勒索钱财300万元。依法应处十年以上刑罚,周某认定为从犯,如减轻处罚也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处罚,智豪律师团队于法于理的辩护保证了周某获得自由之身。
这场为正义而拼搏,为自由而呐喊的辩护之战在智豪团队的不懈努力下赢得了最终的胜利,但是“为生命而辩护,为自由而呐喊”的护法之路还很长,智豪人还会秉持“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孜孜以求的态度再创司法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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