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最终撤销案件

2017-08-2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周某,男,汉族。2016年7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撤销案件。
2016年6月17日,周某伙同吴某、张某三人开车到永川某大学校门口等待被害人马某,被害人马某驾驶摩托车从学校校门出来,周某三人尾随其后。在校门外不远处,周某三人拦车、殴打被害人马某致轻伤二级。马某随即报案,周某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拘。   
二、接受委托
2016年6月,经委托人朋友介绍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专做刑案的专业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众多优秀案例,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因此亲自上门咨询并当即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三、团队讨论
据“每案必议”的办案原则,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给智豪所召开团队讨论会,逐步形成完整的辩护思路: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作罪轻辩护。
四、律师辩护
智豪承办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后,一方面到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一方面出面约谈被害人,力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过智豪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一、周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
智豪律师了解到,被害人马某伤情并不严重,周某故意伤害也是事出有因,其主观上伤害故意并不恶劣,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二、周某有自首情节,反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
根据周某向智豪律师陈述的到案情况,其接到电话通知要调查其
他人一事后没有逃跑,而是在观音桥大融城等待民警到来,后自愿与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主动地、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这一重要情节也反映出周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积极配合侦查,无再犯的可能性。
三、周某积极配合侦查活动,积极悔罪,认罪态度极好;
周某自刑拘以来,对讯问的事实均如实供述,一直积极配合侦查活动,不存在隐瞒事实、虚构事实、虚假供述等情况,反映出其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的主观心里。
    四、周某系初犯、偶犯,也非暴力性犯罪,不具备人身危险性;   
    五、周某家属愿意作为周某保证人,或为其交纳保证金。
五、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与被害人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谅解。承办单位采纳了智豪律师的取保理由,取保申请三天后就对周某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2017年2月,承办单位解除周某三人取保候审,撤销案件。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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