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重伤)-法院判处缓刑

2014-07-3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嫌疑人何某 男汉族 1983年9月4日生 ,重庆市渝中区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1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嫌疑人家属于2012年4月24日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要求我们代理该案件。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了基本案情,并协助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积极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涉嫌故意伤害罪,至他人重伤。经认真仔细查阅案卷后发现起诉意见书对被告有利的情节未予认定:   
 
1、立功情节。被告到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捉获了其他同案犯,但是未被依法认定为立功情节;
 
2、从犯。本案起因是被告的朋友与他人发生感情纠纷,邀约被告去帮忙教训被害人;被害人的重伤后果与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未认定被告为从犯。经辩护人多次与检察院交换意见,最终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为从犯,且有立功情节,为其在审判阶段得到从轻判处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审判阶段,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研究讨论,提出申请辩护意见:1、被告系受要约参与,与伤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有立功情节;3、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获得谅解;4、被告平常表现良好,系初犯。
 
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重庆市某区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于2012年9月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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