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委托智豪团队辩护获缓刑

2016-12-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吴某,男,20岁,案发前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6月,因被害人提出分手,二人关系激化,吴某持刀将被害人砍伤,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吴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被刑拘。后因吴某患有疾病不适宜关押,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吴某被释放后,经朋友介绍,坚决要求委托智豪团队担任辩护人。
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沟通案情,希望能够在公安机关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对本案不移送审查起诉。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太大,且公安机关认为吴某手持菜刀砍伤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大,肯定会移送审查起诉,故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但智豪团队并未放弃,坚持与被害人家属寻求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最开始双方的分歧差异过大,随着智豪团队持之不懈的调解,加上提供部分证据,分歧逐渐缩小。终于在庭审阶段,双方以较为合理的赔偿价格达成谅解协议。
在庭审过程中,智豪团队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一直稳定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虽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二级的伤害,但本案系因感情纠纷激化引发,被告人在病情的左右下一时冲动做出了错误的行为,其主观恶性并不大,社会危害性也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案发后第一时间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损失,此后一直积极寻求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并作出了相应的赔偿,达成了谅解协议。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外,辩护人积极收集证据,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病历材料。
最终,法庭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并宣告缓刑。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未表达反对意见,被告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智豪团队的专业辩护工作。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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