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张某,男,25岁,大专文化,被捕前系某服装销售公司员工。
二0一二年五月一天深夜,张某一个人从该公司销售门市盗窃市值一百多万元的财物,随即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逮捕,并移送起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分析了案情,多次会见张某。提出了赃物应以进价为准确定涉案金额,被告主动交出藏匿的赃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天第三款之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张某因盗窃四十六万余元,被按法定最轻刑从轻判处有期。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二0一二年五月一天深夜,张某一个人从该公司销售门市盗窃市值一百多万元的财物,随即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逮捕,并移送起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团队资深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分析了案情,多次会见张某。提出了赃物应以进价为准确定涉案金额,被告主动交出藏匿的赃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天第三款之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张某因盗窃四十六万余元,被按法定最轻刑从轻判处有期。
智豪刑事律师团队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4年变1年5月,成功辩护盗窃转化型抢劫罪
- · 周某涉嫌盗窃罪,智豪律师辩护后成功取保候审
- · 李某因涉嫌盗窃犯罪,智豪律师帮助
- · 刘某涉嫌盗窃罪,涉案金额2万余元,智豪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 · 刘某涉嫌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