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男,1977年9月12日生,重庆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商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案情回放:2009年10月10日晚,被害人沈某等人酒后在某公交站点等公交车时,沈某不小心碰到了被告人许某新买的汽车,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斗,许某见对方人数较多,便打电话纠集了一些人带着钢管等工具,将沈某等人殴打致伤。
本所接受许某的委托,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卷宗,和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我们制定好了辩护方向,在法庭上,本所指派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等方面。最终经过本所律师的辩护,许某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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