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内打人致伤,无罪辩护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2013-09-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被告人蓝某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被押赴某监狱服刑。但其在被羁押于某看守所期间,曾因琐事于被害人方某发生争执,双方互殴。当时经看守所工作人员初步检查方某体征无明显破损等外伤痕迹,但方某多次反映头、面部被打伤后出现右耳耳鸣耳聋等症状。当时在工作人员调解下,蓝某于方某自愿和解,由蓝某支付赔偿金,方某承诺放弃追求刑事责任。后方某病情加重不服,要求追求蓝某刑事责任。2010年3月经重庆市某人民检察出具鉴定文书,结论为:方某伤势为重伤,其右耳听力减退于蓝某伤害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蓝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追诉。

蓝某找到本所委托代理,我们智豪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结合案情和相关证据鉴定材料,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书,经重新鉴定,蓝某的殴打行为与方某的重伤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蓝某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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