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常某某在李某住房内吸毒,期间,李某问常某收到谢某的1.5万元钱没有?常某否认,张某怀疑常某已将钱拿到手而不承认,便持刀向常某胸部猛刺一刀,常逃向阳台,张某将其拖回房间,又从厨房拿来菜刀。将常某当场砍死。随后,张某又持刀砍李某的头,将其砍刀在沙发上,并用菜刀猛砍李某颈部,将其当场砍死。随后将作案工具和作案时穿的衣服丢入通往长江的水沟逃离现场,张某被抓获后其家属委托智豪刑事辩护团为其辩护,成功获死缓,当事人及家属都表示满意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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