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某某故意伤害案,成功辩护获轻判

2016-04-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件详情:占某某家属自述2013年8月,占某某朋友经营烟酒店与他人发生纠纷,占某某朋友要求占某某教训一下。于是占某某邀约盛某某、万某某2人带砍刀教训他人,双方打斗中,对方1人颈部受伤,随后,被害人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详情:
(一)律师介入
占某某家属通过他人介绍,在2014年3月10日找到本所咨询,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并在重庆及全国各地办理了大量有影响案件,4月17日决定委托智豪刑辩团队代理该案。
主办律师受理此案后,严格按照智豪律师事务所标准化办案流程办理,前后共会见了被告人12次,并在案件的各个阶段,充分与承办单位沟通,同时积极促成、帮助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二)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在接手本案后高度重视,在整个代理过程中,前后数次将本案提交到了智豪律师事务所每周五的特色团队会议上:由主办律师介绍完基本案情之后,再由各个资深律师发表自己的思路和看法,集思广益,力求为每一个案件找到一个最佳的辩护方案,最后再由主办律师认真地整合大家的意见,整理出一套系统的辩护策略,并积极地准备辩护工作。
(三)具体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经过多次与被告人会见的结果和团队讨论的记录,认为本案基本犯罪事实不清,具体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加害者不明确,申请关键证人出庭证明具体致人死亡的加害者,提出诸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盛某某、占某某、万某某参加本案是基于出资人章某某(在逃)的安排(电话通知、出资潜逃等),为其“出气、教训”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占某某地位属于帮助从犯。
 2、同案犯被告人盛某某是被害人吴某某颈部被砍导致死亡的直接加害者。
 3、本案存在实行过限性质,根据主客一致原则及责任自付原则,被害人吴某某颈部被砍导致死亡的直接加害者为同案犯被告人盛某某,应由被告人盛某某独立承担被害人吴某某死亡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的砍另外的案外人吴某某致其死亡超出了教训李某的共同故意。
辩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从轻判处被告人占某某、盛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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