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7月22日生,重庆永川人,初中文化,原某研究所运行管理中心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05年4月16日被传唤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
案情回放:被告人王某某在负责处理信息产业部某研究所永川分部某房地产转让中,先后两次收受重庆某电子学校校长给予的好处费56万元,因此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本所接受委托后,经与被告会见了解情况后,向法庭提出实际所得贿赂为3.8万元而非56万元,并给出理由,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及时上缴贿赂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很好的悔罪表现,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被法院采纳,最终获得轻判。
下一篇:于某某受贿罪轻判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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