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4罪名,智豪辩护,贪污无罪、私分国有资产无罪,获减轻处罚

2017-03-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王某任某县某部委副局长,分管综合投资、固定资产统计、工业和交通工作。自2012年以来,王某参与收取部分公司的行贿款60余万。2014年,王某从张某支付的赞助费中截留了8万,自己分了1万,2013年,王某收受张某共计近5万元。起诉意见书以王某涉嫌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介入:
王某事先委托了当地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但一段时间后,其家属发现该律师没有站在王某的角度为其辩护,而是与指控方为伍,让王某承认一些不属于王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家属出于对王某利益的考虑,决定撤销之前的委托,变更辩护人。家属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做刑案,且擅长做职务类案件。家属不远千里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与智豪团队签订委托协议。
律师工作:
 一、会见及沟通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往贵州会见当事人,第一次会见,主要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身体情况,到案情况,讯问过程合法性情况等,会见结束后,智豪律师赶往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第二次会见,智豪律师凌晨6:30从重庆出发赶往贵州会见当事人。上午10:00到达贵州某县检察院,与公诉机关交换法律意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上午11:00智豪律师在该县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王某,向其了解近期情况,并将相关法律条文一一告知。
  • 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
律师在多次查阅案卷材料后,将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并制作幻灯片提交团队讨论,讨论的主要方向是,罪名是否可以减少,贪污罪是否成立?王某是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单位受贿罪,王某是否为直接负责人?其是否具有决定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贪污罪,金额是否可以降低,是否可做微罪不诉?
经过团队讨论后,律师开始拟草辩护意见,本案的基本辩护思路如下:
1.贪污无罪,无主观故意,自己并未非法占有,无客观,抽取8万元系领导决定,并且全部分发给工作人员,该行为系单位行为。
2.以单位名义收取企业赞助费是某部委惯例。论证国家机关构成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建议法院不作为单位受贿罪处理;
3.王某不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具有决策权,其不应当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
4.每笔款项逐一论证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得出受贿数额应为几千元,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的结论;结合王某的自首、立功、退赃、悔罪等情节,提出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建议。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多次在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未认定贪污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了受贿和单位受贿,但受贿金额大幅度减少。最终王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关联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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