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受贿罪轻判之辩

2013-08-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0年5月16日生,四川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某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0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5月25日,被告人被上级领导任命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某办公室副主任。1998年5、6月份和1999年5、6月份重庆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两次打电话给于某某,让其帮忙办理某地的出让手续。1999年初,于某某购房过程中,看中了汪某开发的住房,汪某得知后,开具发票为于某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于某某将该房作家100万买给他人并收到房款。

在法庭上,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因受于某某委托指派的辩护律师提出,于某某未支付房款的证据不足,且从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方某做了辩护,经过我们的辩护,于某某成功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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