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智豪律师雄辩自首判处缓刑

2014-07-3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嫌疑人李某男汉族、1989年出生、山西太原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拘留关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11月6日被批准逮捕。起诉后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嫌疑人的家属以前已经委托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熊律师,因对前律师办案方式不满意。于2012年10月6日下午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经咨询后,最后选择增加委托本所律师。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找到相关办案单位联系接洽,依法先后十余次会见了李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并到重庆市某检察院交换意见。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辩护人提出提出嫌疑人李某虽然离开案发现场,但其目的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逃逸,且其在公安人员到医院后自动配合公安人员,坦白犯罪事实,符合在一般性排查中自首。其到案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开庭激烈争辩,最后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认定李某构成自首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相关案例:妻子误杀丈夫(故意伤害罪),智豪团队为其辩护获轻判

相关法律法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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