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初,被告人薛某、梁某某酒后行至江北区XX村15号楼下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进而抓打。梁某某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薛某持刀捅刺被害人胸部三刀后,被告人薛某、梁某某一同逃离现场。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2月薛某经家属作工作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11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薛某无期徒刑。薛某的家属得知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专办刑事案件而慕名前来委托,要求委托智豪刑事团队律师办理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二审。智豪律师刑事团队对其家属提供的案情,结合团队亲自办理的类似案例认真分析和讲解后,同意接受薛某家属的委托。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了解并询问案件事实,查阅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收集被告人家庭困难证明,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并艰苦协调取得其谅解后,又联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交换案件辩护意见,请求以二审期间继续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判决的辩护意见,法院经过合议后辩护意见得到采纳,薛某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
上一篇:故意杀人罪二审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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