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故意伤害罪轻判之辩

2013-08-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胡某,男,1964年11月23日生,重庆市人,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某物业公司经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捕。

案情回放:1998年8月2日,被告人胡某因怀疑其所在公司租借的物品被盗,怀疑是被害人周某某所为,即邀约其妻子的表弟朱某及邓某帮忙追查,中午周某某被带回胡某办公室,胡某朱某邓某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某系偷盗者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殴打周某某,并砍伤周某某,周某某因抵抗不住昏迷,胡某等人将其送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等人为毁灭罪证,私自将尸体火化后潜逃,于2003年5月11日被抓获。

胡某委托本所作其辩护律师,我们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本所律师提出,被告人胡某在犯罪后对被害人周某某有积极施救的行为,其能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不宜认定为本案主犯,归案后被告人胡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基于以上观点,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过本所律师的辩护,胡某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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