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1日,被告人秋某在青木关镇碾桥村一施工工地上,因琐事和被害人何某发生斗殴,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秋某用钢管将被害人何某头部敲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为重伤,智豪在接受委托后认为被害人何某在事件中由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愿意赔偿何某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秋某成功判缓刑三年。
下一篇: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成功判缓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