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闫某,男,1988年11月8日生,重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闫某于2004年5月17日凌晨在重庆市渝中区某网吧上网时与其女友发生争吵,后其女友与网友吴某等人到该网吧找闫某理论,在网吧楼到处,其女友带来的网友之一被闫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接到委托后,智豪律师团队立即着手准备辩护工作,一边与被告人闫某会见了解当时详细情况,一边调取案宗观看,并在团队内部展开谈论,制定细致严谨的辩护路线。在审判时,本所代理律师提出被告闫某犯罪时仅16岁,系未成年犯罪,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真悔罪的表现,并且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较好,在本案中被害人对纠纷的引起及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法院采纳。最终闫某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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