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黄某,1968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第三分公司干部,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伙同他人贪污该公司承建项目工程款共计金额81700元,其中黄某分得44064.35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注:“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应以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予以认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多次的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相关的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的职务是从属地位,贪污分钱的事项是受上级领导的安排,职务侵占过程中受指使及被动地位,故在贪污犯罪中系从犯、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在被告人受贿数额较大应当在5年以上处刑的情形下,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减轻判决,并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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