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
第三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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