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5年12月29日通过,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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