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履行能力还签大额合同,一定算合同诈骗吗?

2026-09-23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供货合同与法槌
没履行能力还签大额合同,一定算合同诈骗吗?

一个做建材批发的老板来咨询,愁得眉头紧锁。他说跟下游签了份两百多万的供货合同,约定三个月内交付,合同签了、定金也收了,结果上游钢厂突然涨价,自己资金链又出了点状况,货没能按期交。对方直接报了警,说他从一开始就没履约能力,涉嫌合同诈骗。

这种咨询太多了。做企业的最怕的从来不是输官司,而是本来只是生意上的一道坎,稀里糊涂就被卷进了刑事案件里。

一、先把问题拆开说

没实际履行能力,还签了大额合同,是不是一定构成合同诈骗?

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确实把“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列为情形之一。这条规则的核心,是行为人用小额履约制造自己有实力、讲信用的假象,一步步诱骗对方交付更大数额的财物,本质还是骗。所以这一条从来不是光看“没能力”三个字,而是要看签合同的时候,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说白了,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根本是两码事。有能力却不想履行、只想骗钱,那才可能是诈骗;没能力但真心想做成、只是最后没做成,通常都只是民事纠纷。

二、民事违约和刑事诈骗的边界在哪

实务里,太多普通合同纠纷最后被不当拔高成了合同诈骗。两者的核心区别到底在哪?

民事违约的核心是:签合同时有履约的诚意和基础,后来因为市场变化、资金断裂、经营失误等原因,没能按约定履行。这种情况下,违约方承担的是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这些民事责任。

合同诈骗的核心是:签合同时就没打算履约,或者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这里的“骗”,不是一般的商业包装、口头吹牛皮,而是针对合同核心事实的造假。

张智勇律师打个比方,明明已经资不抵债,连生产线都停了,却伪造仓库库存照片、伪造生产订单、伪造银行流水,跟对方签大额供货合同,收了货款直接拿去还债、挥霍、转移。这种情形,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反过来,如果签合同时有生产设备、有稳定的采购渠道、有正常的经营流水,只是后来因为原材料暴涨、下游客户拖欠货款、突发停工这些外部原因导致履约不能,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

三、没有履行能力,也要分三种情况看

第一种,签合同前有履行能力,履约过程中才丧失的。

这是最常见的经营风险。生意场上变数太多,今天账上有钱、库里有货,不代表三个月后还能正常周转。这种情况最关键的是,你有没有实打实去推进履约,有没有主动跟对方沟通情况,有没有想尽办法补窟窿。如果全程都在积极找货、调资金,只是因为上游突然涨价、疫情停工这些不可控、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的客观原因最终没能交付,通常不会认定为合同诈骗。

第二种,签合同前就已经没什么履约能力,但有靠谱的盘活路径,确实想搏一把把生意做活。

有些老板资金链已经绷到极限了,但手里有稳定的下游渠道、有谈妥的上游货源,觉得接下这单就能回口血、把整个盘盘活,于是硬着头皮签了大额合同。这种情形确实有风险,但和纯诈骗不一样——如果接单后钱确实全部投到生产、进货里,最后是因为市场预判偏差、中间出了岔子没做成,刑事风险会显著降低;但如果收了钱根本没往项目上投,转头拿去还债、挥霍,甚至直接挪走,那要脱罪就很难了。

第三种,签合同前就没有履行能力,也压根没打算履约。

这就是典型的合同诈骗了。收了定金就失联、货款拿去个人高消费、转移隐匿财产,这些行为本身就足以说明主观目的。

四、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看什么

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从来不会只听当事人一面之词,都是结合全案证据综合推定。

第一,看资金去向。货款收到后,是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维持生产经营,还是拿去还债、赌博、买房、个人挥霍?这是最重要的判断依据之一。

第二,看实际履约行为。签完合同后有没有真的推进履约?有没有采购原材料、有没有安排生产、有没有跟对方同步进度、有没有主动沟通延期?签了合同就销声匿迹,和积极履约但最终失败,完全是两回事。

第三,看签约时的真实财产状况。签合同时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到底怎么样?有没有隐瞒重大债务、虚构资产实力、伪造担保文件?

第四,看出事后的态度。出问题后是主动协商、部分退款、提供担保,还是直接拉黑对方、换联系方式、偷偷转移财产?

把这些因素串起来,才能判断当事人到底是“真的还不上”,还是“压根没想还”。

 

五、企业主需注意

生意难做,谁都可能遇到履约困难。但有几个习惯,能帮你把刑事风险降到最低。

第一,签合同前量力而行。不要为了拿下订单就盲目承诺交付能力、付款能力。承诺了做不到,就算不构成诈骗,也会把自己拖进极度被动的局面。

第二,履约过程中处处留痕。和对方的沟通记录、采购单据、生产进度凭证、付款凭证,全都要保存好。这些东西在关键时刻,能直接证明你的履约意愿。

第三,遇到困难别躲。很多案子之所以会被立案,不是因为一开始就是诈骗,而是当事人出问题后就逃避、失联、转移财产,反而让对方坚信自己被骗了。及时沟通、部分履约、拿出解决方案,往往是化解刑事风险最关键的一步。

第四,大额合同尤其要谨慎。对方要求提前付大额预付款,或者你作为收款方收了大额定金,都要想清楚自己的履约路径到底通不通。一笔糊涂账,真的可能毁掉一个企业。

合同诈骗和民事违约之间,从来没有一条非黑即白的清晰界线。但有一条基本道理是确定的:刑法管的是“骗”,不是“亏”。

没履行能力还签合同,不一定就是诈骗;但如果签了合同却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或者用欺骗手段让对方交付财物,那麻烦就远不止赔钱那么简单了。

对做企业的人来说,最好的辩护从来不是事后找理由,而是事前把账算清楚、把合同写明白、把履约过程留好证据。生意可以失败,但别让一次失败的生意,把自己送进刑事程序。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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