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没钱退赃,就会被判得更重吗?

2026-09-22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职务犯罪退赃与量刑
职务犯罪中没钱退赃,就会被判得更重吗?

家属咨询:“张律师,我老公受贿的案子快判了,检察院建议四年。律师说把钱退回去能轻一点,可我们家钱早就被冻结了,房子也查封了,根本拿不出钱退赃。这种情况,法院会不会判得更重?”

这个问题特别现实。职务犯罪案子里,退赃、预缴罚金保证金往往直接影响量刑。但如果当事人确实没钱、没财产可以履行,法律上怎么处理?为什么同样是没退赃,有的人被认定悔罪态度好,有的人反而被从重处罚?

一、“确无履行能力”主要指什么

在职务犯罪里,“确无履行能力”通常涉及两块:一是退赃(部分案件还涉及退赔),二是财产刑的执行。

先把概念说清楚:退赃,是指退出犯罪所得的财物;退赔则是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只有贪污、挪用公款这类直接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犯罪才会涉及,像受贿这类侵犯职务廉洁性的犯罪,一般只需要退赃,不存在赔偿单位损失的说法。财产刑就好理解了,主要是罚金和没收财产。

如果当事人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也不能强人所难。但这不等于“没钱就没事了”——法院会严格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上真的没有履行能力,另一种是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这两种情况,在法律评价上天差地别。

二、积极退赃为什么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贪污受贿这类职务犯罪,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退赃一方面能挽回公共损失,另一方面也直接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

所以司法实践里,能不能退赃、退得早不早、退了多少,往往是法院量刑的重要考量。退得多、退得早,大概率能获得从轻处罚;有能力退却拒不退,甚至转移财产的,往往会从重处罚。

但这里有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早就把赃款挥霍了、投出去了,或者所有财产都被依法查封冻结,家属实在凑不出钱,是不是就等于没有悔罪态度?

法律当然不会这么简单一刀切。

三、法释〔2026〕6号的新规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就是法释〔2026〕6号,第二十二条针对提起公诉前的退赃表现,对“积极退赃”的认定作了更细化的规定。

这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积极退赃”:全部退赃的;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的。亲友自愿代为退赃,符合前款情形的,也视为积极退赃。

说白了这条规定比以前务实多了。积极退赃不再只看你最终掏了多少钱出来。哪怕不能全部退清,只要你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而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经被控制住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积极退赃。这就给了那些客观上履行能力有限、但主观上愿意配合的当事人一个争取从宽的机会。

不过张智勇律师也要说清楚:能不能认定、能从轻多少,最终还是法院裁量,不是只要配合就一定能轻判。

四、“想退不能退”和“能退不想退”不一样

法院审查有没有履行能力的时候,核心区分的就是:你是“想退不能退”,还是“能退不想退”。

“想退不能退”,就是主观上愿意退赃,但客观上确实没能力。比如赃款早就挥霍一空,家庭财产全被查封,本人也没什么稳定收入,亲友也凑不出钱。这种情况,只要当事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符合刚才说的司法解释情形的,法院有可能认定为积极退赃;哪怕不完全符合,量刑时也会酌情考虑。

“能退不想退”就不一样了。当事人或者家属名下明明有房产、存款、股权、车辆这些财产,但就是拒不交出,甚至偷偷转移、隐匿财产逃避退赃。这种情况,法院可能会认定没有悔罪诚意,不仅不能认定积极退赃,量刑时还可能从重。

五、法院怎么判断“确无履行能力”

“确无履行能力”不是自己嘴上说说就行的。法院会综合查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收入情况、家庭负担,还有赃款的去向。

常见的审查方式包括:查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这些财产信息;查当事人的工资、经营收入;了解家庭成员的财产情况;排查有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看当事人有没有高消费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一边喊着没钱退赃,一边家属住着豪宅、开着豪车、子女读着高价私立学校,法院显然不会采信“确无履行能力”的说法。

六、这不是“免责金牌”

也得提醒家属一句:“确无履行能力”只是影响量刑评价的一个因素,不是免罪金牌,更不是“不用退钱”的理由。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也就是说,哪怕现在确实没钱退赃,法院也会在判决里明确追缴义务。以后当事人什么时候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随时可以恢复执行。

今天的“确无履行能力”,不代表一辈子都不用退。

七、罚金刑里也有类似规则

除了退赃,罚金的执行也涉及履行能力的问题。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要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的,法院会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如果是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法定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说白了,只有不可抗力这类法定情形才能申请减免罚金;单纯就是没财产、交不起,不属于法定减免事由,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但不能直接申请免掉。

职务犯罪的罚金数额通常都不低。如果确实没能力一次性缴清,可以主动申请分期;真有特殊困难的,再按规定申请减免。但都得经过法院审查,而且要有实打实的证据。

八、家属该怎么办

但面对这种履行能力不足的困境,家属最忌讳做两件事:一是到处借债、变卖家产硬凑钱,最后正常生活都受影响,甚至操作不当还可能被认定成转移财产;二是明明有能力却不退,抱着消极对抗的心态,把本可以争取的从轻情节都作没了。

比较理性的做法是:先尽早梳理清楚家庭财产状况,分清哪些是和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哪些是涉案财产;在合法范围内,能凑的尽量凑,主动退赃退赔,争取谅解;如果确实无力全额退赃,就通过律师向法院说明客观履行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真诚悔罪、积极配合追缴,去争取相应的从轻量刑情节。

职务犯罪案件里,同样是“没钱退”处理结果不一样,本质上是因为法律既要惩罚犯罪、挽回损失,也要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条件。

没钱退赃不必然会从重处罚,但前提是真的没能力、真的愿意配合。有钱不退或者转移财产,只会把本来还有的量刑空间彻底堵死。

家属能做的,就是在法律框架内把事实讲清楚,该退的退、该说明的说明。至于最终结果,交给证据和法院去判断。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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