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团队接手了一个受贿案件,比较特别的是:
被调查对象在留置期间没有做出任何有罪供述,卷宗里所有的讯问笔录,全是“零口供”。
但就是这样一个“滴水未漏”的嫌疑人,还是被实施了为期六个月的留置措施。
那问题来了——没有口供,也没有明显的实物证据,到底凭什么就能把人留置?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很多人其实对“留置”的理解还停留在表面,以为只要你是公职人员,有人举报你收了钱,就能随时把你带走调查。可实际上,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并不是随便谁想用就能用的,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
我们来拆解一下这个法条要求:
1、须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2、须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那什么叫“掌握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具体说,有这么几种情形:
· 比如说,一个公职人员本人或其亲属账户上,有与其明显不匹配的大额资金往来,而且这些钱的来源不清不楚;
· 又比如说,某个老板被留置后交代曾向该公职人员送过钱,不但说出了具体金额,还说出了时间、地点、用途,甚至包括谁从公司账户上取了钱、由谁交付等等;
· 如果还有公司财务或其他人员能作证这些事,那就可以被认定为“已经掌握部分事实和证据”;
· 再加一层:这个老板跟这个公职人员是否有业务交集?是否有直接的职权对接?这些,都是监察机关留置前须核实的要素。
只要上面这些证据链条基本成立,监察机关是有权依法决定留置措施的。
张智勇律师团队这个案子——
没有老板的口供、没有转账记录、没有证人证言,甚至在整个留置期间都没补齐这些证据,那这就不是“掌握部分违法事实”,而是“推测他可能违法”。
可惜的是,光靠推测,是不够启动留置程序的。
所以我们在这个案子中提出了程序抗辩观点:
· 留置措施实施时,证据不充分、不具体;
· 实施留置的法定前提根本不具备;
· 甚至留置时间的延长,也可能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复杂情节”和“确有需要”这类刚性理由。
这些程序问题不能忽视,它本身就可能成为我们后续争取权益,排除非法证据的突破口。
在职务犯罪的辩护里,很多人一上来就盯着“事实是否成立”“收没收钱”,但实际上,程序的合法性才是案件走向公正的第一步。
我们律师应该敢于、善于从程序中找出问题,用程序去打掉部分非法证据、对办案合法性提出异议,从而为实质辩护提供空间和筹码。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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