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弟弟收了钱,所以他一定知情?”
“如果真的知情,为什么在知道后第一时间就让弟弟退钱?”
“一个人在连续审讯下反复改口,法庭能把这样的口供当成定罪依据吗?”
这是我们在办案中遇到的一个典型问题:当事人并非直接收钱人,而是因“弟弟收了钱”被牵涉;而指控的关键,竟是一份充满矛盾、经不起推敲的自述口供。

01、案件背景简述:不是他收钱,却说他构成受贿?
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直接收受任何款项,调查人员的指控依据,是其“弟弟收了200万元”。于是,这笔钱是否与当事人有关、是否构成“共同受贿”,就成了焦点。
令人担忧的是,在某一阶段,当事人曾在供述中表示“知情”——但这些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一,缺乏稳定性,后续又翻供否认。关键是,他一再提到这些“知情口供”是在违背事实下作出的。
我们不妨冷静思考:在巨大心理压力下,一个人是否可能选择“配合”?
而这样的供述,是否足以单独定案?
02、法律分析:“孤证”“前后矛盾”,不应作为定罪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任何口供都必须自愿、真实,不能以非法方式获取,更不能违背常理地作为唯一依据定罪。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换言之,是否构成共同受贿,要满足三个关键要件:
1、确有证据证明知情;
2、该财物与职务行为有关;
3、在知情后未退还或上交。
而本案中,情况恰恰相反:
· 知情口供前后矛盾,且缺乏佐证;
· 当事人知情后,已第一时间要求弟弟将200万元退还对方;
· 对这笔钱的使用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仍存疑问。
03、行为本身即是抗拒受贿:第一时间还款项,符合法理要求
退钱行为,是在调查前就已完成的。这并非“事后补救”,而是当事人在知道后,基于本人的判断与立场,主动推动弟弟将款项退回。这个行为不容忽视。
在过往裁判案例中,也多次出现类似情形:
若收钱的是亲属,但公职人员在事前并不知情,事后得知后主动退还,法院多数认定不构成共同受贿,更不会以“孤证”口供认定明知。
04、实务启示:不能让“推定逻辑”代替严格证据审查
“你弟弟收钱了,你肯定知道。”
“你不反对他收,就说明你默许。”
这样的“日常逻辑”,不能替代法庭审判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刑法追求的是主客观相统一,而不是“看起来有问题就算有问题”。一旦推定逻辑主导审判,公平正义将无法保障。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如果真的知情,为什么在知道后第一时间就让弟弟退钱?”
“一个人在连续审讯下反复改口,法庭能把这样的口供当成定罪依据吗?”
这是我们在办案中遇到的一个典型问题:当事人并非直接收钱人,而是因“弟弟收了钱”被牵涉;而指控的关键,竟是一份充满矛盾、经不起推敲的自述口供。

01、案件背景简述:不是他收钱,却说他构成受贿?
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直接收受任何款项,调查人员的指控依据,是其“弟弟收了200万元”。于是,这笔钱是否与当事人有关、是否构成“共同受贿”,就成了焦点。
令人担忧的是,在某一阶段,当事人曾在供述中表示“知情”——但这些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一,缺乏稳定性,后续又翻供否认。关键是,他一再提到这些“知情口供”是在违背事实下作出的。
我们不妨冷静思考:在巨大心理压力下,一个人是否可能选择“配合”?
而这样的供述,是否足以单独定案?
02、法律分析:“孤证”“前后矛盾”,不应作为定罪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任何口供都必须自愿、真实,不能以非法方式获取,更不能违背常理地作为唯一依据定罪。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换言之,是否构成共同受贿,要满足三个关键要件:
1、确有证据证明知情;
2、该财物与职务行为有关;
3、在知情后未退还或上交。
而本案中,情况恰恰相反:
· 知情口供前后矛盾,且缺乏佐证;
· 当事人知情后,已第一时间要求弟弟将200万元退还对方;
· 对这笔钱的使用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仍存疑问。
03、行为本身即是抗拒受贿:第一时间还款项,符合法理要求
退钱行为,是在调查前就已完成的。这并非“事后补救”,而是当事人在知道后,基于本人的判断与立场,主动推动弟弟将款项退回。这个行为不容忽视。
在过往裁判案例中,也多次出现类似情形:
若收钱的是亲属,但公职人员在事前并不知情,事后得知后主动退还,法院多数认定不构成共同受贿,更不会以“孤证”口供认定明知。
04、实务启示:不能让“推定逻辑”代替严格证据审查
“你弟弟收钱了,你肯定知道。”
“你不反对他收,就说明你默许。”
这样的“日常逻辑”,不能替代法庭审判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刑法追求的是主客观相统一,而不是“看起来有问题就算有问题”。一旦推定逻辑主导审判,公平正义将无法保障。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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