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仓软件非法经营股票配资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2023-07-10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20XX年7月13日因犯票据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XX年8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X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江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XX〕2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XX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蒋某、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因疫情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期间,廖某1(已判决)经营A公司期间,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公司掌控的带资证券、期货账户,通过分仓软件等方式,发展代理及客户,从事股票、期货配资业务,从中赚取息差。经查,公司经营期间收取代理、客户证券配资保证金人民币2亿余元,配资人民币6亿余元。
20XX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明知廖某1经营A公司,并通过分仓软件非法经营股票配资业务,仍通过其掌控的“刘某”“伍某”银行账户出借资金给廖某1用于配资、收取投资人入金,介绍客户陈某1等人至A公司配资炒股等。经查,上述期间,被告人吴某共提供资金人民币3,600余万元,介绍的客户入金人民币400余万元,配资人民币1,300余万元。
20XX年8月22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宁某、纪某、江某等的证言,证人廖某1、廖某2的证言,投资人黄某、王某等的证言、报案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协议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笔录及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庭审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吴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有前科,量刑时酌情考虑。本院为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非法经营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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